在微信群謀劃犯罪活動、非法控制火車站載客!興安一涉惡犯罪集團11人過堂受審

11月18日,興安縣人民法院在一號大法庭公開審理由興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唐某裕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強迫交易罪一案,該案是興安法院審理的又一起涉惡案件。興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秦奕明出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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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

興安縣火車北站位於興安縣興安鎮城郊某村。2017年以來,該村村民被告人唐某裕、周某、蘇某鶴、唐某紅、唐某華、唐某、李某興、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等10人利用私家車到興安縣火車北站載客進行非法營運,以興安縣火車北站為自己村子地盤的名義,通過毆打、威脅的手段強迫他人乘車,以毆打、威脅、聚眾圍攏、堵車、“吊單”滋擾、放置釘子扎汽車輪胎等手段強迫非本村的出租車司機、滴滴車司機退出興安縣火車北站載客營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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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唐某裕組建“某山客運部”微信聊天群,將被告人周某、蘇某、唐某紅、唐某華、唐某、李某興、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等9人及非本村被告人唐某磊拉進該群,在該群中,多名被告人謀劃打人、搶客、宰客、堵車、“吊單”滋擾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唐某磊亦實施了堵車、“吊單”滋擾等行為。上述11名被告人通過實施強迫交易的犯罪行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對興安縣火車北站載客運輸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擾亂了出租車行業正常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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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唐某裕、蘇某鶴2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被告人唐某裕等11人採取暴力、威脅、聚眾圍攏、堵車、“吊單”滋擾、放置釘子扎汽車輪胎等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造成市場秩序嚴重混亂,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被告人唐某裕、蘇某鶴2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被告人周某、唐某紅、唐某華、唐某、李某興、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唐某磊9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其中,被告人唐某、李某興、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唐某磊6人屬於情節嚴重,被告人唐某裕、周某、蘇某鶴、唐某紅、唐某華5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強迫交易罪追究上述11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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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合議庭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裕等11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均充分發表了意見。因該案涉案人數眾多、涉及犯罪事實多,經過9個小時的庭審後,合議庭宣佈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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