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谋划犯罪活动、非法控制火车站载客!兴安一涉恶犯罪集团11人过堂受审

11月1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审理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裕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一案,该案是兴安法院审理的又一起涉恶案件。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秦奕明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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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兴安县火车北站位于兴安县兴安镇城郊某村。2017年以来,该村村民被告人唐某裕、周某、苏某鹤、唐某红、唐某华、唐某、李某兴、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等10人利用私家车到兴安县火车北站载客进行非法营运,以兴安县火车北站为自己村子地盘的名义,通过殴打、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乘车,以殴打、威胁、聚众围拢、堵车、“吊单”滋扰、放置钉子扎汽车轮胎等手段强迫非本村的出租车司机、滴滴车司机退出兴安县火车北站载客营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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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唐某裕组建“某山客运部”微信聊天群,将被告人周某、苏某、唐某红、唐某华、唐某、李某兴、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等9人及非本村被告人唐某磊拉进该群,在该群中,多名被告人谋划打人、抢客、宰客、堵车、“吊单”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唐某磊亦实施了堵车、“吊单”滋扰等行为。上述11名被告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兴安县火车北站载客运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扰乱了出租车行业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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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唐某裕、苏某鹤2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被告人唐某裕等11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拢、堵车、“吊单”滋扰、放置钉子扎汽车轮胎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告人唐某裕、苏某鹤2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唐某红、唐某华、唐某、李某兴、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唐某磊9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其中,被告人唐某、李某兴、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唐某磊6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裕、周某、苏某鹤、唐某红、唐某华5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上述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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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裕等11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涉及犯罪事实多,经过9个小时的庭审后,合议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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