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3执300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张荣胜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号340122198*******3357
住址安徽省肥西县紫蓬镇永久村上中村民组
执行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张荣胜、苏维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金泉165000元及违约金(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张荣胜、苏维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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