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3执297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刘仁兵
性别男
年龄46
身份证号340122197*****6914
住址安徽省肥西县丰乐镇新华村左岗队
执行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刘仁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宗稳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刘仁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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