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碗派出所查處一起尋釁滋事案

簡要案情

近日,在玉碗村陰山社龍坪小學組織陰山社和林口社的四十餘名群眾召開脫貧攻堅的相關會議上,張某東在會場用苗語(苗族土語)威脅參會群眾不要舉手表決,並恐嚇參會群眾“誰舉手誰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 張某東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八日。

玉碗派出所查處一起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

近日,玉碗鎮政府副鎮長陳銘到玉碗派出所報警稱:10月24日,他們在玉碗村陰山社龍坪小學組織陰山社和林口社的四十餘名群眾召開脫貧攻堅的相關會議上,張某東用苗語(苗族土語)威脅參會群眾不要舉手表決,並恐嚇參會群眾“誰舉手誰負責”。

接警後,玉碗派出所民警立即驅車到陰山社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調查走訪,在24日開會宣佈完擬出出列的貧困人員名單,請參會群眾舉手表決時,並沒有群眾舉手。民警瞭解到之所以沒人舉手是因為在開會的時候,張某東用苗語(苗族土語)讓參會群眾不要舉手,並恐嚇參會群眾“誰舉手誰負責”。事情發生後,在群眾中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影響,同時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影響較大。民警立即依法傳喚嫌疑人張某東玉碗派出所接受調查。

通過調查,張某東對自己在會場用苗語(苗族土語)威脅參會群眾不要舉手表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玉碗派出所及時受案、查處張某東的違法事實,及時消除了社會影響。

行政拘留八日

玉碗派出所查處一起尋釁滋事案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張某東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八日。

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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