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化”犯罪頻頻發生,記者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六成來自“問題家庭”

半島記者 李珍

大連10歲女孩被13歲男生殺害的新聞餘波未平,又有媒體曝出河南禹州一名7歲女孩被同班男同學往眼睛裡面塞紙片卻沒有受到校方重視。未成年人犯罪和校園欺凌,這些發生在孩子們之間的惡性事件,刺激著社會的神經。13歲男孩殺人後,因其年齡不到14歲而沒有受到刑事司法懲處,輿論的反彈也引起了司法業界和學界關於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大討論。近日,記者就此採訪了司法業界人士和法學專家。業內人士認為,未成年人的犯罪存在個體差異,更有家庭、學校和社會的深層原因,數據顯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嫌疑人有六成來自“問題家庭”。

“低齡化”犯罪頻頻發生,記者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六成來自“問題家庭”

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媒體報道截圖)

案件:

“低齡化”的犯罪頻頻發生

近日,河南禹州的李女士在一個多月時間裡,從7歲女兒小花眼睛裡取出幾十片小紙片!經過詢問得知,小花眼睛裡的紙片是同班三個男生塞進去的。該校校長回覆此事時稱是孩子之間“鬧著玩”,引起輿論關注。

11月12日,禹州市教育體育局就此事作出回應,在確定涉事女童眼睛沒有異常情況的基礎上,經幾方協商一致,各自按照應當承擔的責任簽訂了賠償協議。禹州市教育體育局責令該校校長和該班班主任寫出深刻檢查,並全市通報。涉事學生均已返校上課,此後將接受心理輔導。

今年10月,大連一個未滿14歲的男孩,殺害了一名10歲的女孩。由於男孩還差兩個月才滿14歲,即便身高1米75,體重超過140斤,但按現有法律,他依然不負刑事責任。10月24日,大連警方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做出決定:將蔡某送至遼寧省少管所,收容管教三年。

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滿16週歲才開始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犯故意殺人、搶劫、販賣毒品、強姦等八類刑事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018年12月,湖南沅江一名12歲的男孩吳某親手殺死了自己的親生母親。面對警察訊問時,一開始還撒謊說母親是自殺。由於吳某隻有12歲,未達到法定年齡,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他被警方釋放。而回到家的吳某則面臨無處可去的困境——學校不敢收,鄰居紛紛躲避,一家人只好到旅館居住。

來自多地司法機關的報告分析顯示,未成年人犯罪正逐漸呈現出低齡化的趨勢,並且趨於成人化、暴力化。情感反應冷漠、法律意識淡薄,是青少年犯罪施暴者的共同特點。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引起極大關注。公眾對降低刑責年齡的呼聲一直高漲。國內14週歲刑責年齡已40年未變。有研究顯示,中國青少年生理發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兩到三年,個別未成年人對以年齡規避刑責有清醒認知,有專家呼籲,刑事年齡適當降低能起震懾作用。

爭議:

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必要選項”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爍認為,應該毫不猶豫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資料顯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建議將12週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

郭爍認為,以國家數量計,目前規定14歲是起點的國家最多,但只要再稍作進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出12歲是各國主流刑事責任年齡規定。

對於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是極端個案的說法,郭爍認為,從媒體報道的案例來看,一方面,類似事件並不極端;另一方面,即便“極端”,中國刑法回應“極端”的例子比比皆是。自2006年、2012年兩次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來,檢察機關強調“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導向,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不訴率大幅度提高,這在客觀上降低了法院最終的統計數據。媒體報道,殺害10歲女孩的蔡某作案手法的老道、作案過程的沉著、作案後反偵查能力的強大,很難讓人與“未成年人”四個字產生任何聯繫。

“我從來沒有認為降低刑責年齡就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一藥見效了,但它應該是應對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勢的必要選項。”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不能用極端個案代表所有情況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在《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公眾號上發表觀點認為,在反思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時,不能與域外盲目簡單比較,需要考慮到我國的傳統文化、現實國情和當前的法律制度安排,否則得出的啟發和結論會有失偏頗。

苑寧寧在文章中表示,例如,有人認為,一些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法律國家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偏低,也有一些國家為了應對未成年人犯罪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我國可以借鑑效仿。殊不知,我國目前沒有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更沒有專門適用於未成年人的刑法制度。在這種情況下,一味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等於擴大犯罪圈,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適用成人色彩濃重的刑法,處以偏重打擊的刑罰。這與世界潮流和趨勢絕對是背道而馳的。

苑寧寧表示,如果非要進行比較的話,那麼應當堅持同一標準和參照。從定罪量刑的角度來看,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相當於域外適用成年人刑法的年齡起點,我國規定的14週歲和16週歲反而是相對偏低的。

業內人士:

對心理健康和品德教育重視不足

市南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範彬的主要工作是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罪名最多的是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而這些打架的孩子,多數都是在喝酒之後。

“這些還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本來自控能力就差,再一喝酒,基本上就失控了。”範彬說,有些人為此付出的代價也是很沉痛的。

對於最近輿論關注的是否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範彬持否定觀點。“大連殺人案中那種小孩是個案,多數孩子的行為偏差靠家庭和學校的教育還是可以矯正的,刑事責任年齡如果降低,今後出現嫌疑人是更小年齡的孩子又怎麼辦呢?刑罰不是目的,教育感化挽救才是初心。”

黃島法院刑庭法官王德成則認為,現在的孩子無論是生長髮育還是認知能力都較十幾二十年前的孩子更成熟,現行刑法中規定的14週歲的起刑點應該降低。

“目前社會對家庭教育的重視不夠,很多家長更重視孩子的學習成績而缺乏心理健康和道德品質方面的教育,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時不光是不懂法的問題,完全是因為沒有規則意識和道德約束力的不足。”市北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負責人顏佳文表示,未成年人犯罪重在預防,家庭、學校和社會應該聯合起來,對出現嚴重不良行為的孩子進行干預,建立聯席報告制度。“比如說,社區當中的社工機構和心理諮詢服務對這類出現行為偏差的孩子進行矯治和預防,能夠最大程度的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

調查:

六成嫌疑人生活在“問題家庭”

今年夏天的一個凌晨,幾個年輕人因酒後鬥毆被警察帶走,訊問中發現,有好幾個人未滿18歲。雙方的鬥毆起因不過是普通口角,卻導致被害人一名輕傷,3名輕微傷。

檢察官經過調查發現,這幾個年輕人都是從外地來青島打工,大部分是老鄉和同學。當天幾個人都喝了酒,打起架來也沒輕沒重。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檢察官進行了家庭調查,發現情況都不樂觀。學歷低,家庭經濟困難,不喜歡學習,性格衝動,講義氣,是這些年輕人的共同特點。

小A父母都是殘疾人,家庭經濟條件比較困難,原生家庭對其管教有限。小A學習成績一般,初三時退學。性格內向,講義氣,有時比較衝動,所交的朋友主要是同學,老鄉。

小B家庭經濟條件一般,父母主要在家務農,因其不願意讀書,初二就退學了,退學以後一直賦閒在家。2017年隨老鄉到青島打工。性格外向,講義氣,愛面子,比較衝動。

小C母親身有殘疾,父親工作忙碌,主要是爺爺照顧他。他對學習不感興趣,因家庭經濟條件比較困難,初中畢業後在家賦閒一年後跟著同學到青島打工。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佈的報告顯示,在2016年至2017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來自流動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離異、留守、單親和再婚家庭。

相關數據統計發現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六成生活在“問題家庭”。“離異、父母一方早亡、父母在外地打工由老人撫養、父母一方或雙方存在家庭暴力等,我們認為這樣的家庭對孩子的成長都存在不利因素。”

支招:

法律明確責任,形成社會合力

“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來說是極其重要的,對於有些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我們會做心理測評和疏導,幫助他們分析發現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問題。”範彬說,以便之後家庭氛圍的優化和教養方式的轉變,還有一些家長在這個過程中能夠主動反省,自己找到問題。

記者瞭解到,檢察機關推廣的親職教育是內部工作規定,對當事人家屬沒有強制力。

11月1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公開徵集社會意見。其中明確,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可作為辦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參考,這為此案借鑑惡意補足年齡原則以及探索更多元靈活的司法空間帶來契機。

同時,草案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等級採取相應措施。為解決因年齡原因不予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矯治措施,導致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還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在草案審議過程中,委員們進行了激烈的討論,但大家的共識也非常明確: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滑向違法犯罪。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充實學校管家責任、推動社會廣泛參與,特別是及時、有效制止矯治偏差行為,既需要法律明確責任,也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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