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由上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東興市紀委書記、防城港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蘇海貪汙、挪用公款、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海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上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蘇海在擔任東興市紀委書記、防城港市供銷社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與他人合謀,虛構事實,騙取國家專項資金共計人民幣357萬元,為他人謀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人民幣65萬元及價值75萬元的股金;挪用公款300萬元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濫用職權,違法決定將人民幣82萬多元返還給私營企業,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上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蘇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勾結他人採用虛構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上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全部罪名均成立,蘇海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根據蘇海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撰稿:李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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