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是否可以追究擔保人的還款責任

民間借貸中,擔保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是比較常見的擔保方式,當借款人不能按時返還借款或到期沒有還款能力時,出借人可以要求擔保人代替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以保障出借人能收回借款,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利。

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是否可以追究擔保人的還款責任

首先,我們要清楚擔保人的責任,從法律上來說,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

一般擔保責任則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那麼擔保人才開始承擔還款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合同糾紛沒有經過審判、仲裁,並且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舊不能履行債務前,那麼債權人是沒有權利向擔保人要錢的。

而連帶擔保責任則是指,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人,則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要錢。打個比方來說,如果債務到期了而債務人卻失蹤了,那麼債權人則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要錢。這既是法律上對擔保人的責任的具體劃分和規定。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是否可以追究擔保人的還款責任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最後,提醒大家在借款時,一定要了解債務人的還款能力,最好有擔保人且負連帶擔保責任,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債權人如果不知道如何追討這筆欠款,應諮詢律師,比如微債科技,有專業的債權律師,可以為你解答債權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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