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擔保人”一般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通常民間借貸中的擔保人,其實就是保證人,不以任何財產設立物的擔保,而是一種人的保證。那麼關於人的保證,你又瞭解多少?如果你一不小心做了保證人,知道要承擔哪些責任?

一般來說,保證人就是為別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責任,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那麼民間借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呢?

民間借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1、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責任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擔保方式有哪些

《擔保法》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在為他人擔保時應注意什麼

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保證期限問題。

4、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民間貸款中債權人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有些時候債務人是提供的物保,而有些時候則是提供人保。

物保就是提供擔保物,而人保則是由其他第三人來對貸款提供擔保。作為其中的擔保人,需要注意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有些是承擔一般擔保責任,有的卻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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