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履行報告財產義務 被法院罰款5000元

  本報哈密訊(記者 張秀 通訊員 夏蘇洋)因拒絕報告財產,近日,楊某被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罰款5000元。

  2018年9月,申請人葉某依據仲裁裁決,向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楊某名下的財產。

  哈密市中院執行局立案後,依法向楊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風險告知書。

  “我名下沒有財產,也沒有能力還款,車是我妻子的,公司是別人的,我只是參與經營而已。”楊某拒絕履行已經生效仲裁裁定確定的法律義務,接到報告財產令後,未按要求報告財產情況。

  法院調查後發現,楊某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收到執行令拒不申報財產。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的規定,決定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的處罰。

  經法官耐心釋法,楊某主動承認了自己的錯誤,繳納了罰金,並將8.7萬餘元案款交至法院。

  “法院落實財產申報制度,對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的被執行人,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以彰顯司法權威。”該案承辦法官表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