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案外人因暴力妨礙執行被拘留、罰款!

三名案外人因暴力妨碍执行被拘留、罚款!

近日,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依法處置了一起案外人暴力妨礙執行事件,對嚴重妨礙執行的案外人苗某娥、李某明、李某文分別處以司法拘留、罰款,有力維護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4月4日中午,贛榆法院執行幹警接到申請人舉報,立即前往李某才的家中依法拘傳被執行人李某才,並督促其履行還款義務。李某才見到執行幹警後,態度惡劣,拒不配合拘傳。李某才的妻子苗某娥拖拽、撕扯執行幹警,李某才的哥哥李某文、李某明對執行幹警辱罵、推搡、衝撞,三人暴力妨礙執行,致使被執行人李某才趁亂逃離。贛榆法院立即增派10餘名幹警前往執行現場,贛榆區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民警也趕到現場協助,立即對暴力妨礙執行的苗某娥、李某明、李某文三人採取強制措施。

因苗某娥、李某明、李某文三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贛榆法院對苗某娥作出拘留15日、罰款10000元的處罰;鑑於李某文、李某明充分認識錯誤並具結悔過,對李某文、李某明分別處以罰款10000元。當日下午,李某才的家人把李某才所欠案款全部交至贛榆法院,案件執結完畢。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是運用國家權力強制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公力救濟。當事人以及案外人對法院執行有異議的,可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切不可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法院執行,否則法院有權視情節輕重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以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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