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①](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注:以下事故案例是敦煌市2019年所发生的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事故简要
2019年01月02日22时26分许,当事人赵某英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F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七里镇铁家堡村三组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前方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当事人刘某全驾驶的“小水滴”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当事人刘某全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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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
当事人赵某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刘某全无责。
敦煌公安交警温馨提示:拒绝酒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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