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字,換個順序就不侵權了?來看“學而思”告“思而學”...

教育已經成為了中國乃至世界大部分家庭的剛性需求,其中中國的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最為重視。

如果你對教育行業比較關注,那麼你一定聽說過“學而思”教育。這是一個為小學、初中、高中的孩子提供全學科課外輔導的網上學校,2003年成立。該網校的名字取自“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憑藉雄厚的教研實力和領先的教學水平,逐漸在行業中站穩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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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去武漢的考察活動中,學而思教育卻發現,武漢有一家名為“思而學”的培訓中心,不光名字與自己極為相似,並且連商標都差不多。遂學而思將思而學告上了法庭,要求思而學停止在教育培訓領域的侵權行為。

據悉,思而學在企業的門店、宣傳、推廣中使用了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的標誌,與學而思的商標高度近似,因此思而學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嫌疑。

對此,思而學認為,“思而學”在2008年就已經廣泛使用,早於“學而思”商標的註冊時間,並沒有攀附註冊商標或原告商譽的故意和必要。

據瞭解,學而思公司的“學而思”商標最早應該註冊於2010年,值得一提的是,在2017年4月份,學而思就申請註冊了第41類-教育娛樂的“思而學”商標,並於2018年4月註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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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瞭解到思而學似乎並沒有申請註冊任何商標。儘管思而學方面稱使用“思而學”標識更早,但是缺乏商標輔助,近年來在知名度方面也不如學而思發展的好。


在這個案件中,雙方常用標識“學而思”和“思而學”僅存在文字排序差異,容易造成公眾混淆。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學而思”公司作為商標學而思的註冊人,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

一、根據《商標法》第5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3)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4)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5)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6)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7)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關於思而學中心是否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問題

思而學中心的行為和《商標法》第57條第(2)項的規定最為接近,其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主要取決於:

1、是否取得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很明顯,思而學中心沒有取得學而思公司的許可;

2、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所謂“商標性使用”,簡單而言是指將某標識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某標識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其目的是使該標識與自己的特定商品服務建立聯繫,以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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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二審判決書,思而學中心為開展教育培訓服務,在培訓場所的室內外招牌、紙質廣告宣傳單及互聯網宣傳網頁、收款收據中使用了“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等文字。上述文字表述未直接涉及洪山思而學中心的法定名稱或組織形式,可視為洪山思而學中心用於指示其培訓服務的商業標識。思而學”文字所佔的比例明顯比圖形商標所佔比例大,系突出使用“思而學”。也就是說,思而學中心在經營活動中對“思而學”的使用屬於商標性使用。

3、是否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

學而思公司將“學而思”商標用於開展教育、培訓服務,思而學中心也將“思而學”標識用於開展教育、培訓服務。因此,思而學中心的行為屬於在“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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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而思”和“思而學”明顯不相同,但是,這兩者是否相似並且容易導致一般公眾混淆?這可以說是本案最關鍵的問題。

一二審法院認為,思而學中心使用的“思而學”標識和“學而思”商標之間僅存在文字排列順序的差異,將“思而學”從右向左念,即為“學而思”;如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相關公眾容易將兩者加以混淆。

綜上,一二審法院都認定思而學中心的行為符合《商標法》第57條第(2)項的規定,侵犯了學而思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綜合考慮、學而思公司註冊商標數量及知名度、思而學中心的辦學規模、侵權行為的地域範圍及持續時間等侵權情節等因素,最終判決思而學中心向學而思公司賠償30萬元。

商標意識一定要增強


從思而學企業角度而言,其商標保護意識太過薄弱,自2008年至今,10餘年間都沒有及時申請商標,法律保護很弱。學而思,思而學,文字一樣僅是顛倒了順序,從消費者的感官上還是容易混淆。

在此提醒大家,商標註冊一定要趁早,“市場未動,商標先行”應該是每一位企業領導者應該有的知識產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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