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旧”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三旧改造是地方发展挖掘土地潜力盘活存量的重要途径。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征求对《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意见。送审稿中明确了搬迁奖励制度,提出对改造范围内按时和提前搬迁的土地、房屋原权利人给予适当奖励。

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指出,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广东在取得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近年来,国家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对三大城市群地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不饱和供应,下达广东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逐年减少。

与此同时,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使得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越来越高。广东省土地管理的发展已经走到必须彻底转变用地方式的历史关口,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将成为今后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改革方向。

自2008年起,广东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试点工作,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破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渠道,已成为广东改革创新的知名品牌走在全国前列,获得了国务院及原国土资源部领导的高度认可,具有重大改革示范意义。

通过制定省政府规章深入推进“三旧”改造,既是落实国家部署,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循环利用的必然要求,也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宽建设用地来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民可在线(网址http://sft.gd.gov.cn/hdjlpt/yjzj/answer/1363)提交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

【部分内容】

1 三旧改造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

送审稿指出,该规章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升“三旧”改造管理法制化水平,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

送审稿明确了三旧改造的基本类型,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全面改造是指对“三旧”用地以拆除重建方式进行再开发,或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微改造是指在维持“三旧”用地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局部拆建、加建扩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对其进行改造提升。

三旧改造并不是要彻底“推翻”现状一味求新。送审稿明确,“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利益共享的原则,综合运用多样化的改造方式,提高土地资源承载力,推动形成生产高效、生活宜居、生态美丽的国土空间。

送审稿特别规定,在制定改造方案时,改造范围内包含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以及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须在改造方案中提出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2 居民意见不一改还是不改?

送审稿明确,拟实施改造项目的,应当通过开展改造意愿调查、举行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充分听取“三旧”用地原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

遇到权利人意见不一怎么办?为此,送审稿明确了行政司法保障措施,规定:多数原权利人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人不同意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改造争议。

此外,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已批准改造方案的全面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构)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的,若原权利人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四类情形的,原权利人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四类情形包括:土地或地上建(构)筑物为多个权利人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建(构)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构)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 改造得好可多获用地指标

送审稿还明确了奖励机制。规定在“三旧”改造、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给予奖励。

原权利人搬迁进度关系到整个三旧改造进程,最怕遇到“钉子户”。在“收益分配”一章,送审稿明确了搬迁奖励机制,规定:搬迁奖励包括改造主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设定的搬迁时限,对改造范围内按时和提前搬迁的土地、房屋原权利人给予适当奖励的费用。

三旧改造,也要看成效。送审稿明确了考核评价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将各地级以上市年度“三旧”改造成效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进行综合评价,并将“三旧”改造成效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市、区)年度“三旧”改造成效,对完成改造任务的按规定比例奖励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旧”改造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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