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意外身亡,年逾八旬雇主做出一个决定,令人感动

原标题:保姆意外身亡,年逾八旬雇主做出一个决定,令人感动!

  近年来,从事家政服务的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加,因雇佣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保护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事。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大明宫人民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保姆在雇主家中死亡引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席某受雇于80岁的萧某负责照顾其日常起居。

  6月6日早上6时许,席某突发疾病晕倒在萧某家中,萧某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求救,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席某已无生命体征。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席某死亡系刑事案件的可能。后席某之子史某三兄弟与萧某协商未果,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萧某赔偿18万元。

  大明宫法庭接到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史某三兄弟坚持认为,其母亲在提供劳务期间死亡,被告萧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萧某则称席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其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调解现场,被告萧某慢慢地向史某三兄弟走过去,大家看到,他的嘴角在抖动。现场鸦雀无声,谁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

  “法官,考虑到席某对我照顾了好几个月,多了我也拿不出来,我愿意用8000元作为补偿。”

  经法官再三调解,原告史某三兄弟对于诉请的18万元赔偿数额始终不作丝毫让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被告萧某补偿原告史某8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萧某与席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席某在受雇期间因病死亡,虽然萧某对席某的死亡无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萧某作为劳务受益人,依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可以对席某死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月嫂、护工、保姆、保洁……不知不觉中,家政服务逐渐成为都市的社会刚需,由于劳务费用本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当意外发生时,雇主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怎么办?不急不急,我们向您支三招:

  ★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时,应查看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劳动资质等,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将要从事的工作。

  ★雇主应及时关注家政服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及时了解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出现不再适合从事现工作的情况,同时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在家政服务人员出现身体不适时,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并及时联系家政服务人员的家人,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编后语

  案件尘埃落定,不由掩卷沉思。

  一个生命的逝去,对亲人来说,太突然,也太难以接受,但这个悲痛的结果,已成既定事实。

  那位年逾八旬的老人,自己患有多种疾病,养老金还要靠儿女添补,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却对保姆照顾之情念念不忘,依然自愿作出补偿,并将款项如数交至法庭。这种深明大义的情怀,让人为之动容、心生敬佩。

  一起情感对抗冲突强烈、诉辩赔偿数额悬殊的案件,最终能以服判息诉的方式告终,令人欣慰。我想,是老人的宽容和大义,给予被告莫大的抚慰、逝者足够的尊重。而这,也带给我们深深的启示。

  做人,堂堂正正,知恩报恩,不愧对良心。

  行事,踏踏实实,善始善终,不违背道义。

  如何做人做事,应当成为我们一生中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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