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實華實控人服刑授權第三方管理公司 卻被“奪”了控股權

導語神州永豐公司系一家成立於1994年10月16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案涉增資事項完成前註冊資本5,000萬元;原告系股東之一,原出資額4,000萬元,佔神州永豐公司增資前註冊資本總額80%,並已全部實繳。

11月14日,資本邦訊,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化實華”(000637.SZ))發佈了重大訴訟公告。

公告顯示,神州永豐公司系一家成立於1994年10月16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案涉增資事項完成前註冊資本5,000萬元;原告系股東之一,原出資額4,000萬元,佔神州永豐公司增資前註冊資本總額80%,並已全部實繳。東方永興公司系一家成立於1999年11月18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案涉增資事項完成前註冊資本5,000萬元;原告系股東之一,原出資額4,100萬元,佔東方永興公司增資前註冊資本總額82%,並已全部實繳。神州永豐公司持有北京泰躍公司80%股權,東方永興公司持有北京泰躍公司20%股權,為其全部兩名股東。北京泰躍公司持有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0637)29.5%股份,為茂化實華公司第一大股東,原告目前為茂化實華公司實際控制人。2018年12月27日,原告作為委託方與被告作為受託方簽署兩份《委託協議》,將所持神州永豐公司80%股權及東方永興公司82%股權對應表決權授權被告行使。2019年5月9日,原被告共同簽署《授權委託書》,將原告作為東方永興公司、北京泰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所享有的權利授權給被告行使。

原告系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監獄服刑人員,不便經營管理公司,基於對被告的信賴,原告對被告作出上述授權,以期被告能夠通過受託行使表決權對案涉公司進行管理。2019年8月1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召集東方永興公司股東會作出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並由被告認繳全部新增7000萬元註冊資本,認繳出資期限為2050年1月8日。增資完成後,被告成為東方永興公司第一大股東,持58.33%股權,原告持股比例減至34.17%。2019年8月2日,被告在原告同樣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召集神州永豐公司股東會作出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並由被告認繳全部新增註冊資本7000 萬元,認繳出資期限為2034年11月8日。增資完成後,被告成為神州永豐公司第一大股東,持58.33%股權,原告持股比例減至33.33%。此後被告通過上述無效增資實現對北京泰躍公司的控制,選任自身為北京泰躍公司董事,選任其家屬羅迪烺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控制北京泰躍公司之後,又於2019年9月4日進一步向茂化實華公司提交相關文件,自主認定其已取代原告成為茂化實華公司實際控制人,並於2019年10月以北京泰躍公司的名義多次向茂化實華董事會、監事會提出動議,要求公司擬召開的股東大會審議其提出的改組董事會的相關議案,經公司董事會及監事會拒絕後,其又以北京泰躍公司名義提請茂化實華公司儘快召開股東大會,以改組茂化實華公司董事會。

原告認為,原告簽署上述《授權委託書》及兩份《委託協議》之目的在於授權被告行使原告於案涉公司享有的股東權利中的管理權等非財產性權利,使被告妥善經營案涉公司;被告受託行使相關權利,應始終維護原告作為案涉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合法權益。而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且從未明示放棄對於新增註冊資本的優先認繳權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原告授權,通過認繳神州永豐公司和東方永興新增註冊資本的方式,使得被告自身成為兩家公司第一大股東,此舉不但剝奪了原告作為股東享有的法定優先認繳權,亦損害了原告基於合法持有的股權及持股比例所合法享有的財產收益權。又因被告通過上述不當增資實現對北京泰躍公司的控制,意圖進一步取代原告成為茂化實華公司實際控制人並改組茂化實華公司董事會,更加損害了劉軍作為北京泰躍公司及茂化實華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就《授權委託書》及兩份《委託協議》而言,被告擅自增資等行為,超越了委託授權權限,並嚴重損害了原告作為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致使上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根本違約,且上述授權委託的合同的信賴關係基礎不復存在。為此,原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等規定,依法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受理並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

一、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19年5月9日共同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二、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18年12月27日共同簽署的兩份《委託協議》。

三、判決被告配合神州永豐公司及東方永興公司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該兩家公司股權結構恢復至增資之前的狀態。

四、判決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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