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勘察設計監理哪些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勘察設計監理哪些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立法目的來說,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建築工人,勘察人、設計人、監理人雖與發包人直接簽訂有合同,但其收入較高,不算弱勢群體,故不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範圍。

  也就是說,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只能是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簽訂勘察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的勘察人、設計人及監理人。

  司法實踐中,違法轉包、分包、掛靠、出借資質等情況屢見不鮮,違法轉包的承包人、分包人、掛靠人、出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因為與發包人不存在直接合同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他們只能向合同的相對方主張相應的合同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條規定雖然打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但並不是指實際施工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相反,該條更明確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從該條規定來看,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之所以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也是因為它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也就是發包人直接簽訂有裝飾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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