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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發包人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投標人
投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中標為目的響應招標、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些特殊招標項目如科研項目也允許個人參加投標。
招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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