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職能

(金融 : 保險 - 銀行 - 證券)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具體體現在:

1)代理國庫。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2)代理政府債券發行。中央銀行代理發行政府債券,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

3)為政府融通資金。在政府財政收支出現失衡、收不抵支時,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以解決政府I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中央銀行對政府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為彌補財政收支暫時不平衡或財政長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貸款。為防止財政赤字過度擴大造成惡性通貨膨脹,許多國家明確規定,應儘量避免發行貨幣來彌補財政赤字。

第二種,中央銀行直接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政府債券。

4)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國際儲備。國際儲備包括外匯、黃金、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儲備頭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的尚未動用的特別提款權等。

第一,對儲備資金總量進行調控,使之與國內貨幣發行和國際貿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適應;

第二,對儲備資產結構特別是外匯資產結構進行調節;

第三,對儲備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負責儲備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基本穩定。

5)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與磋商,積極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合作與發展。參與國際金融重大決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中央銀行進行兩國金融、貿易事項的談判、協調與磋商,代表政府簽訂國際金融協定,管理與本國有關的國際資本流動,辦理政府間的金融事務往來及清算,辦理外匯收支清算和撥付等國際金融事務。

6)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向社會公眾發佈經濟金融信息。中央銀行處於社會資金運動的核心,能夠掌握全國經濟金融活動的基本信息,為政府的經濟決策提供支持。

中央銀行職能 - 政府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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