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別想當然!不符合10%但可能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

注意別想當然!不符合10%但可能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

理解政策千萬不要想當然,學會用政策和理解政策是關鍵

【例】建築業預繳了增值稅稅款,申報繳納增值稅時,能否跨項目抵減?能否一般計稅項目和簡易計稅項目預繳稅款能否合併抵減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政策分析】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是抵減應納稅額,不是分項目抵減,無需區分簡易計稅項目與一般計稅項目的預繳金額,以各項目預繳增值稅的完稅憑證作為抵扣依據合併抵減當期應納增值稅額,說的通俗一點,還可以抵減適用簡易計稅的固定資產清理繳納的增值稅呢。

一、2019年9月30日經營期滿12個月

【例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納稅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經營期滿12個月),不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的;

某企業2018年9月20日成立,當月未進行生產經營,未取得銷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規模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0000元,銷售應稅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000元,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企業2019年10月,發生銷項稅額50000元,取得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100000元,無上期留抵稅額。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企業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間,

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100000+200000)÷(100000+200000+400000)=42.86%,未超過50%,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應包含小規模期間發生的銷售額。

根據87號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該企業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100000+200000+500000)÷(1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61.54%,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二、2019年9月30日經營期不滿12個月

【例2】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納稅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經營期不滿12個月),不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的;

某企業2019年1月20日成立,自成立之日起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0000元,銷售應稅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000元,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企業2019年10月,發生銷項稅額50000元,取得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100000元,無上期留抵稅額。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在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200000÷(200000+400000)=33.33%,未超過50%,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87號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該企業自2019年1月成立,經營期不滿12個月,實際經營期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200000+5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58.33%,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三、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間設立納稅人

【例3】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間設立納稅人,不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的,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的;

某企業自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0000元,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0000元,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60000元;在2019年8月至9月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0000元,抵扣進項稅額合計50000元。該企業2019年10月份發生銷項稅額100000元,取得進項稅額50000元,上期留抵稅額為0。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200000÷(200000+400000)=33.33%,未超過50%,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87號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該企業在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200000+400000)÷(200000+400000+400000)=60%,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四、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範圍

附: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具體範圍

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具體範圍,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確定。具體標準為,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即可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這裡需要關注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關於生活服務的定義

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第二,關於計算銷售額比重的時間區間

以政策執行起始時間2019年10月1日為界,分為兩大類情形:一是2019年9月30日及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來確定;2019年10月1日及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來確定。

與10%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口徑一致,如果納稅人在上述計算區間內銷售額均為0,暫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第三,關於銷售額

與10%加計抵減政策的執行口徑一致。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徵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第四,關於實行彙總納稅的納稅人如何適用政策。

與10%加計抵減政策的執行口徑一致,經批准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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