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回覆關注函,將維持召開股東大會決定

11月11日,資本邦訊,*ST中捷(002021.SZ)發佈關於深交所關注函回覆公告。

公告顯示,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捷資源”)於2019年11月07日收到《關於對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中小板關注函[2019]第375號,以下簡稱“關注函”),就公司第二大股東寧波沅熙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寧波沅熙”)擬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表示關注。現對相關問詢回覆如下:

明確說明是否收到寧波沅熙的告知函。

*ST中捷稱,公司董事會於2019年11月5日收到寧波沅熙送達的《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告知函》(以下簡稱“告知函”)及相關附件。公司董事會已於2019年11月7日向寧波沅熙發送了《關於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回覆》及《雲南昕坤律師事務所關於股東自行召集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專項法律意見書》。

告知函中的提案與公司擬於12月13日召開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是否一致,若是,後續如何處理。

*ST中捷表示,告知函中的提案與公司擬於2019年12月13日召開的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議案一致,分別是:議案一、《關於提請罷免肖瑩女士獨立董事職務的議案》;議案二、《關於提請罷免張炫堯先生非獨立董事職務的議案》;議案三、《關於提請罷免秦琴女士非職工監事職務的議案》。

公司董事會認為:

根據寧波沅熙於2019年10月16日送達的《關於提請董事會立即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函》中“提請董事會立即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將如下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議案一、《關於提請罷免肖瑩女士獨立董事職務的議案》;議案二、《關於提請罷免張炫堯先生非獨立董事職務的議案》;議案三、《關於提請罷免秦琴女士非職工監事職務的議案》”。2019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會召開第二十七次(臨時)會議,決議於2019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朝陽區北辰東路18號北京凱迪克格蘭雲天大酒店召開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將寧波沅熙提請的三項議案提交本次會議進行審議,詳情參見公司於2019年10月28日披露的《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19-122)。因此,公司董事會已根據《公司章程》相關規定,通過決議方式同意寧波沅熙提交的請求事項,並且在規定時間內披露了股東大會通知,詳情參見公司於2019年10月28日披露的《關於召開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2019-125)。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2.2.2條:“上市公司應當充分保障股東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對於股東提議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是否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不得無故拖延”。董事會需要對股東提議的書面提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反饋意見,反饋意見並不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將變更股東要求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視為不同意其請求的規定。因此,股東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僅包括“書面提案”,並不包含“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

根據《公司法》第10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因此,公司董事會決議於2019年11月13日召開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2019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會向寧波沅熙發送了《關於股東提請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回覆》,明確同意將寧波沅熙提議的三項議案提交股東大會進行審議。2019年10月31日,公司監事會在規定時間內對寧波沅熙進行回覆,“鑑於公司董事會已經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且已發出通知,公司監事會決定維持公司董事會目前的決議,公司監事會不再另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在董事會已經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審議股東提請的提案情況下,股東不應再次向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監事會作出上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公司董事會已明確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審議寧波沅熙提請的全部提案,公司董事會作為召集人確定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之相關規定,寧波沅熙無權自行召集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

鑑於上述原因,公司董事會將維持原定於2019年12月13日召開公司2019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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