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財務造假分析——從新大地用體外資金循環造假說起

關聯交易財務造假分析——從新大地用體外資金循環造假說起

關聯交易,一般是指目標公司與存在關聯關係的公司或個人(股東、董事及其親屬等等)之間進行的交易。而這種關聯關係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而在我國大陸資本市場上,證監會在公司上市時對關聯交易的上報進行了比公司法更加嚴格的規定。比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關聯方的認定,從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入手,提出了以下的規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 12 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 12 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 1、2 項所述人士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 18 週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可以看出,證監會對關聯方的認定,從縱向——時間變化上(過去及未來12個月內)到橫向——關聯對象的廣度(甚至包括持股5%以上實際上不一定有影響力或控制力的股東),形成全方位的涵蓋,並加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自然人)”這兩大兜底條款,表明了一種對關聯交易的“不怕你做不到,就怕我看不到”的態度。

那麼,為什麼關聯交易會得到這麼大的關注呢?我們從一則案例說起。

一、利用關聯交易進行財務造假——新大地體外資金循環財務造假案


新大地是一家主營業務為良種油茶苗的培育與推廣及油茶精深加工系列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而新大地的體外資金循環財務造假的方式也使其成為創業板歷史上財務造假的第一股。

我們知道,正常情況下,虛增收入體現在利潤表上,在現金流量表上是沒有體現的,因為那筆收入本身是不存在的,所以沒有對應的現金流入。所以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收入與現金出現異常缺口”來發現收入虛增的造假。

但是,這個新大地的虛增收入是怎麼做的?

它通過體外現金循環來使“收入與現金匹配”。首先通過虛構在建工程等業務,將自有資金轉出到體外的公司A,然後再虛構向A的銷售業務,將流出到A公司的現金以銷售收入的方式迴流到新大地。這樣做的話,虛構的收入就有了對應的現金支撐。而且通過在採購端虛構在建工程,銷售端虛構收入,加上現金支撐,形成“投資現金流增加,經營現金流增加,企業正在打開市場並擴大投資”的假象。

而這個體外現金循環的造假,就是通過關聯方A來完成的。因此,我們可以看到,關聯交易在財務造假上發揮的是“協助造假”的作用。而正因為存在這種協助造假的作用,證監會在企業申請IPO時對關聯交易有著較為密切的關注。

二、如何發現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之所以難以被發現,是因為在現實中企業往往會採用一定的方式將關聯交易隱藏起來。也就是說,我不僅用關聯交易來粉飾報表,保險起見,我還要將關聯交易隱瞞起來。

典型的做法就是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比如我同時控制了A和B兩家公司,那A和B的交易就是關聯交易了,為了將這種交易的關聯狀態隱瞞下來,我可以通過委託一個與我沒有親屬關係或其他敏感關係的人C代持B公司的股權,讓C成為B形式上的控制人,那麼A和B的關聯關係就潛入地下了。

還有的在關聯方之間再找一個過橋公司D幫忙,將一筆A與B的關聯交易變成A與D、B與D的兩筆非關聯交易。

更有甚者,把關聯公司註銷等等。

那麼,在資本市場中,中介機構是怎麼發現關聯交易呢?

1.從交易本身特徵入手。比如交易本身的價格跟市場價相比不合理,或者跟當年的行業態勢相比不合理;交易的時間往往接近資產負債表日;合同條款不符合商業慣例或形式要件不齊備;交易的規模與關聯公司的業務規模、生產結構等不匹配;與自然人發生的大額交易等。

2.從關聯公司本身入手。比如交易與關聯公司的經營範圍不相關,交易規模遠大於註冊資本;互聯網難以檢索到該公司的相關資料,比如招聘信息、市場營銷廣告等;關聯公司們的名稱呈現雷同的趨勢,如“X德,A德”等等;關聯公司在當年新增併成為重要客戶;關聯公司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購銷等關鍵環節的員工姓名結構與本公司管理層姓名結構相似等。

三、對我國現有的關聯交易規制制度的一些看法


筆者看證監會審IPO經常有一種感覺,這種感覺就像是—— 開了多年的車的老司機『企業』去補考駕照『IPO申請』。教練『保代』跟他說得按照教練說的動作去做倒車入庫等動作,那樣才叫規範,才能有利於通過考試『IPO審核』。老司機『企業』不得不聽教練『保代』的話,把自己熟練多年的動作改了,以迎合考試的需要。可以理解證監會這種出於風險把控的審核理念,但這種風險導向的審核理念有時候又與價值導向的理念相背離。什麼時候能轉向價值導向,恐怕是一個涉及制度、政策、商業大環境、投資者成熟度等多方因素的大問題。

關聯交易也不例外,長期以來,由於過去發生太多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監管部門對關聯交易的態度就是像防小偷一樣警惕。企業為了IPO過會為了規範有時候不得不清除掉歷史形成的關聯關係。

但實際上,關聯交易是雙面性的,關聯交易固然有消極的一面,但關聯交易背後的降低交易成本、風險隔離、多元化經營、規模經濟等正面作用,也不能輕易忽視。高舉規範運作的審核大旗,逼迫企業為了過會人為清除關聯關係,雖降低了造假風險,但從價值角度是否有利於企業的發展,真的很難說。有時候甚至會逼良為娼,促使企業為了『過會』形成大量隱藏起來的關聯關係。

最好的辦法,是將關聯交易披露出來,對於它該持積極還是消極的看法,交給市場去評價。為此,補充的措施就是完善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比如除了上市公司一般披露的與關聯企業的關係、註冊地址、法人代表的信息,還要進一步對交易性質、金額、金額佔交易額比重、交易價格、定價政策、市場價格等關鍵信息進行披露,並說明是否經過審計、評估。

以上是筆者對關聯交易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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