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潑耍橫阻礙執行,拘留!

2019年11月6日,靈璧縣人民法院對案外人徐某公然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作出依法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嚴厲打擊了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有力的維護了司法權威。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馬某某與被執行人董某某和徐某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董某某、徐某某賠償原告馬某某運輸貨物損失68400元。判決生效後,兩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馬某某向靈璧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執行法官向兩個被執行人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財產申報表等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執行幹警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依法前往被執行人徐某某家中傳喚其到法院接受調查,但被執行人徐某某的母親徐某在一旁暴力阻止執行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推搡法警,辱罵執行法官,拖拽警車車門,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執行工作秩序。執行幹警多次警告無果後,依法將被執行人徐某某及其母親徐某拘傳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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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拘傳到法院後,被執行人徐某某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支付了全部的欠款,11月7日申請執行人馬某某領到了執行款。但被執行人徐某某的母親徐某因阻礙司法人員執行公務被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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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在人民法院開展的強制執行工作中,以任何形式阻礙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案外人都要知法、守法,當事人或家屬如對執行行為有異議,應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否則人民法院將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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