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未簽字,合同一定無效嗎?

毛錦潔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經過房管部門登記生效。但是現實中存在一些權屬與登記不一致的特殊情形,下面以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為例,鹿林律師為大家分析單方處分共有房產的效力:

一、有效情形

1、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人出賣房屋,買受人不知道房屋屬於出賣人夫妻共有,且支付了房款並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則處分行為有效;

2、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人出賣房屋,買受人不知道房屋屬於出賣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全部或部分房款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共有人同意出賣,則處分行為有效;

3、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義出賣房屋,且支付了房款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共有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二、無效情形

1、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人出賣房屋,買受人不知道房屋屬於出賣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共有人不同意出賣,則處分行為無效。

2、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義出賣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如另一方不認可出賣行為,則合同無效。

3、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名義出賣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如另一方不認可出賣行為,則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鹿林律師,您身邊的律師朋友


粵港澳房產分析師


自然不是。

因為房產登記原因,導致原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能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而對於《物權法》來說,物權是以登記為準,導致配偶單方具有轉讓房產的現實可能性。

所以,對於單方出售房產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所以,合同法規定的是追認生效。但是,司法解釋已經改變對無權處分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對於這個單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屬於屬於無權處分,但仍然屬於有效合同。

之所以會作出改變,主要是為了維護買方的利益。因為對於這類無權處分行為,大都是賣方所致。而一旦認定為無效合同,那根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作為買方所能得到的賠償那邊相對較小。若合同有效,作為買方則可以主張賠償,獲得更大的利益。


葉律師


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出售房屋時需要經過雙方一致同意。最主要的是合同能否履行並過戶的問題,分這麼兩種情況。1、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登記一方出售,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過戶手續;2、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另一方沒有簽字,需要配偶另一方配合才能辦理過戶手續。


付代廣律師


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要區別對待。

合同有效情形:

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一人名下,當購房者通過查看房屋、審查房屋產權登記等情況盡到合理審慎的義務,且向出售方支付了合理的房屋價格,並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後,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為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已經盡到合理審慎的義務且支付了相應房屋對價,屬於善意第三人,所以該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無效的情形: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出售房屋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如果任意一方簽字,另一方不認可的話,即便買購房者支付合理對價,也無法構成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合同是無效的。


範春源律師1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一個人能賣嗎?

不能,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支配,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賣房,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按照法律來說,無權處分的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作出例外規定,如果滿足下述規定,那麼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就是有效的:

第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也就是說,他不知道所買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賣的。

第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也就是說,房子是以市場價格賣出去的,不能明顯低於市場價格。

第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也就是說,房子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

如果買房子的人同時符合上面所說的三種情況,也就是構成了法律所說的善意取得,那麼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就是有效的。房子賣出去以後,是要不回來的。


平凡的沈子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經過房管部門登記生效。但是現實中存在一些權屬與登記不一致的特殊情形,下面以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為例,鹿林律師為大家分析單方處分共有房產的效力:

一、有效情形

1、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人出賣房屋,買受人不知道房屋屬於出賣人夫妻共有,且支付了房款並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則處分行為有效;

2、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人出賣房屋,買受人不知道房屋屬於出賣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全部或部分房款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共有人同意出賣,則處分行為有效;

3、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義出賣房屋,且支付了房款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共有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二、無效情形

1、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人出賣房屋,買受人不知道房屋屬於出賣人夫妻共有,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共有人不同意出賣,則處分行為無效。

2、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及另一方代理人名義出賣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如另一方不認可出賣行為,則合同無效。

3、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其中一人以自己名義出賣房屋,支付了定金、房款(包括部分或全部)但未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如另一方不認可出賣行為,則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小沙哥


是的,權屬是夫妻是共有人,必須要兩方同意,房管局過戶必須要兩方都在場


武漢的奔跑者


其他朋友都說了很多,講得太多,可能看不懂其實總結就兩點∶

1⃣,若權屬發生了轉移,則申訴無效,合同繼續履行。

2⃣,若權屬未發生轉移,可申訴合同解約,,視為賣方違約,按照同約定對買家進行賠償。


貝殼—守藝


如果真較真是家庭內部的矛盾,現在的都是一方未簽字的情況下都會籤補充協議,從更本上說是合法夫妻是有效的,除非房價漲的多,過戶時刁難些然後讓客戶加點錢,要不就違約


江浙滬別墅顧問


一定是無效的;因為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要是出售的話一定要夫妻雙方共同達成一致,共同簽字才能生效,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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