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被單位辭退,領導:只要我認為你不符合,就有權這樣做

如今存在很多中小企業經常拿“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處於試用期的員工辭退,而我國《勞動合同法》也確實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就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員工被單位辭退,領導:只要我認為你不符合,就有權這樣做

難道有了這一條法律規定,公司就能肆無忌憚的將處於試用期員工辭退?當然不是,公司在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試用期員工辭退的同時,需要對“不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舉證,也就是說,公司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

如果不能拿出有效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那公司這樣的辭退行為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員工二倍經濟補償金。

案例一

王雨桐入職深圳一家互聯網公司,擔任新媒體運營助理一職,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合同內約定王雨桐的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4500元,轉正後工資為6000元。

試用期員工被單位辭退,領導:只要我認為你不符合,就有權這樣做

入職一個月後,公司要求新進的入職員工進行述職,表達自己入職一個月以來的工作成果以及收貨,而王雨桐在進行完述職後,被領導告知公司高層認為她的述職不是很好,可能不適合公司的發展,緊接著領導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通知王雨桐離職。

王雨桐認為公司在沒有告知具體試用期考核標準的前提下,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她辭退毫無道理,所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司方則認為試用期解除原因有很多,只要他們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行。

一怒之下,王雨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王雨桐辭退,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而由於公司方未能出具能夠證明王雨桐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所以裁決公司違法辭退,需支付王雨桐二倍經濟補償金。

案例二

張曉磊在朋友的介紹下入職當地一家化工廠擔任副總助理一職,入職時雙方簽訂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張曉磊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500元,轉正後工資4000元。

試用期員工被單位辭退,領導:只要我認為你不符合,就有權這樣做

入職半個月期間,張曉磊屢次收到副總的刁難,一下子嫌棄她不懂得隨機應變,一下子嫌棄她不懂得打扮丟人,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張曉磊選擇忽略來自副總的刁難,副總見張曉磊對他不理不睬,便怒氣衝衝的打給人事,要求將其辭退。

隨後張曉磊收到人事的解僱通知,理由是公司認為她“不符合錄用條件”,怒極反笑的張曉磊拿到解僱通知後,到當地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裁決她和公司恢復勞動關係,其實她知道可以向公司索求違法辭退的賠償金,但比起這個,她更想氣那個副總。

總結

通過兩個案例,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公司不能隨便那“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辭退試用期員工了,如果真的要以這種理由辭退,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試用期員工被單位辭退,領導:只要我認為你不符合,就有權這樣做

第一個條件就是公司存在試用期錄用的條件;第二個條件就是公司有證據能夠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提哦啊見;第三個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在員工還處於試用期的期間發出通知;第四個條件就是,公司需要在解除通知書內說明理由並交由員工簽收。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所以如果公司沒有與我們明確錄用條件,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意辭退我們,那我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而若是公司延長了我們試用期在辭退的,那麼這種情況也屬於違法辭退,我們同樣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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