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单位辞退,领导:只要我认为你不符合,就有权这样做

如今存在很多中小企业经常拿“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辞退,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也确实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就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员工被单位辞退,领导:只要我认为你不符合,就有权这样做

难道有了这一条法律规定,公司就能肆无忌惮的将处于试用期员工辞退?当然不是,公司在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试用期员工辞退的同时,需要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公司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

如果不能拿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公司这样的辞退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员工二倍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

王雨桐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助理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合同内约定王雨桐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转正后工资为6000元。

试用期员工被单位辞退,领导:只要我认为你不符合,就有权这样做

入职一个月后,公司要求新进的入职员工进行述职,表达自己入职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成果以及收货,而王雨桐在进行完述职后,被领导告知公司高层认为她的述职不是很好,可能不适合公司的发展,紧接着领导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王雨桐离职。

王雨桐认为公司在没有告知具体试用期考核标准的前提下,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辞退毫无道理,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方则认为试用期解除原因有很多,只要他们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

一怒之下,王雨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王雨桐辞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于公司方未能出具能够证明王雨桐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所以裁决公司违法辞退,需支付王雨桐二倍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张晓磊在朋友的介绍下入职当地一家化工厂担任副总助理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张晓磊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转正后工资4000元。

试用期员工被单位辞退,领导:只要我认为你不符合,就有权这样做

入职半个月期间,张晓磊屡次收到副总的刁难,一下子嫌弃她不懂得随机应变,一下子嫌弃她不懂得打扮丢人,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张晓磊选择忽略来自副总的刁难,副总见张晓磊对他不理不睬,便怒气冲冲的打给人事,要求将其辞退。

随后张晓磊收到人事的解雇通知,理由是公司认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怒极反笑的张晓磊拿到解雇通知后,到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她和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其实她知道可以向公司索求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但比起这个,她更想气那个副总。

总结

通过两个案例,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公司不能随便那“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试用期员工了,如果真的要以这种理由辞退,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试用期员工被单位辞退,领导:只要我认为你不符合,就有权这样做

第一个条件就是公司存在试用期录用的条件;第二个条件就是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提哦啊见;第三个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在员工还处于试用期的期间发出通知;第四个条件就是,公司需要在解除通知书内说明理由并交由员工签收。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如果公司没有与我们明确录用条件,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辞退我们,那我们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而若是公司延长了我们试用期在辞退的,那么这种情况也属于违法辞退,我们同样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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