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是「白用期」,拒絕廉價勞動力

試用期比較敏感的一個時期,無論是職場老手還是應聘畢業生在找工作的時候都會有一個試用期,雖然成功面試進入公司,但是成為正式員工前心裡還是沒底的,做不好丟了工作就不好了,職場混跡多年的工作者到沒什麼,主要是應屆生擔心的心理比較大,所以進入公司一些行動聽指揮,基本上讓做什麼做什麼,加班也要做完,這種精神是很讚的。但是一些用人單位摸透了畢業生的這種心理,藉機牟取非法利益,用人單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試用期”不是“白用期”,拒絕廉價勞動力

一、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也是對勞動者的一個考察期吧,同時也是勞動者能否適應公司的一個磨合階段,但是,不管怎麼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一些無良公司為了降低人工成本,成了使用廉價勞動力的藉口。部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滿後以各種理由辭退應聘者。這樣對應屆生造成了很大的損失,付出大量時間精力,錯過最佳就業期。

二、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抱著滿懷激情的心情勤勤懇懇的工作,三個月即將到來,馬上就要成為正式員工了,想想就有些小激動,畢竟第一份工作,不僅工作能夠穩定下來,而且收入上也會提高,默默的等待轉正的通知,但是,結果卻是卻得到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消息,可想而知這個消息是多麼的晴天霹靂了。這種情況在畢業生就業時也十分多見,也是用人單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打擊的應屆畢業生的積極性和自信心,對找下一份工作也有著很大的影響。

三、“試用期”等於“白用期”。

事實上,很多應屆生對於法律並不是多麼的瞭解,在社會上也是空白,沒有任何的經驗,認為剛出來工作就要能吃苦,工資肯定要低很多,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基於勞動關係的勞動應當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對此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再讓應屆畢業生做廉價勞動力;而畢業生也可以依法維護自己在試用期應得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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