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36人惡勢力集團覆滅,內附具體判決結果


11月8日,由北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曾泉堡為首要分子,以陸雁、陳聰、梁玉欽等3人為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在北流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認定曾泉堡等4人屬惡勢力犯罪集團,判決被告人曾泉堡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判決被告人陸雁等35人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處十二年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期,部分被告人被並處罰金。

這是北流市人民檢察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以來,首例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案件。

11月8日,由北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曾泉堡為首要分子,以陸雁、陳聰、梁玉欽等3人為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在北流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認定曾泉堡等4人屬惡勢力犯罪集團,判決被告人曾泉堡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判決被告人陸雁等35人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處十二年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期,部分被告人被並處罰金。

這是北流市人民檢察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以來,首例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案件。

庭審現場:

北流36人惡勢力集團覆滅,內附具體判決結果

北流36人惡勢力集團覆滅,內附具體判決結果

北流36人惡勢力集團覆滅,內附具體判決結果

經查明,2017年10月以來,以曾泉堡為首要分子,以陸雁、陳聰、梁玉欽等3人為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先後糾集陳聖、陳之海、何傳亮等32人,在北流市新豐鎮、平政鎮、北流市城區等地,為非作歹,欺壓百姓,實施了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盜竊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北流36人惡勢力集團覆滅,內附具體判決結果

謝景東副檢察長與鄧揚生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具體涉案罪名如下——

1、故意毀壞財物罪

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陸鉀升糾集被告人陸雁、陳聰、何傳亮等人,攜帶鐵水管等工具打砸毀損北流市新豐鎮某網吧內的財物。

2、尋釁滋事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曾泉堡、陳聰、陸雁、梁玉欽等人,在北流市新豐鎮各處無事生非、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前後實施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兩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兩次。

3、非法拘禁罪

2018年2月2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曾勁、梁土龍、郭朝堅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梁某傑約3個小時,並將其毆打致傷;2018年6月3日,被告人曾勁、曾玉海、梁玉欽等人對被害人劉某榮、黎某銘實施非法拘禁犯罪。

4、開設賭場犯罪

2018年2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曾勁、陸科錦、梁土龍等人在北流市新豐鎮觀南村東村組某房屋內、觀南村至茂坡組一居民家地坪處以及高塘村一組一木棚處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總共9萬元。

5、盜竊罪

201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廣堅夥同羅安林(另案處理)駕乘摩托車到北流市城區新城國際後門、北流市某鞋廠門口附近、北流市城西公園某售樓部後面停車場,分別砸爛被害人陸某、凌某、廖某停放在上述三處的小汽車車窗,盜取車內的財物和現金共計1330元。

6、非法持有槍支罪

2018年8月22日22時許,被告人梁水生攜帶一支槍搭乘梁其漢駕駛的小汽車到北流市新豐鎮高塘村一組曾泉堡等人開設的賭場追討債務。在追討債務過程中,反遭曾泉堡等人追趕,梁其漢、梁水生棄車逃跑。曾泉堡等人打砸梁其漢小汽車後發現該槍,便將該槍扔入附近小河內。公安民警接到報案後,出警到現場處置,從小河中打撈到一支槍。經玉林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該槍支屬於國家管制的槍支類型。

7、聚眾鬥毆罪

201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曾泉堡與羅第(另案處理)約定當晚各自糾集人員持械在北流市平政鎮龍池村某酒吧通過打鬥解決雙方矛盾。次日凌晨零時許,曾泉堡糾集二十多人來到酒吧,與羅第糾集的人員持械互相毆打,並打砸酒吧內的財物。

8、窩藏罪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曉鋒明知被告人陳聖是涉嫌違法犯罪的人,仍收留陳聖在北流市隆盛鎮安平村其家中居住長達十幾天,以幫助陳聖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


具體判決結果如下——

1.被告人曾泉堡: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8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被告人陸雁: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3個月;

3.被告人陳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3個月;

4.被告人梁玉欽: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5個月;

5.被告人何傳亮: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6.被告人梁芳炎: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7.被告人黃春輝: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8.被告人王金華: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9個月;

9.被告人陳廣堅: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9個月,並處罰金2千元;

10.被告人梁玉華: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11.被告人戴子任: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3個月;

12.被告人陸鉀升: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13.被告人陳之海: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14.被告人陳聖: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15.被告人李裕琳: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16.被告人曾勁: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17.被告人曾玉海: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18.被告人蒙錦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5個月;

19.被告人黨尉銘: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20.被告人梁土龍: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5萬元;

21.被告人梁水生: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7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2.被告人郭朝堅: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23.被告人陸科錦: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24.被告人曾憲鍾: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5.被告人盤章釗: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26.被告人曾龍: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7.被告人曾路廣: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28.被告人梁其漢: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判處罰金2萬元;

29.被告人甘忠南: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判處罰金2萬元;

30.被告人曾顯祿: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判處罰金2萬元;

31.被告人黃宇偉: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32.被告人曾海志: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33.被告人梁才: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判處罰金2萬元;

34.被告人戴裕: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35.被告人梁方龍: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判處罰金2萬元;

36.被告人李曉鋒: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北流市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玉林市、北流市和上級檢察機關相關工作部署和要求,重拳出擊,共審查逮捕涉惡犯罪案件8件69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涉惡犯罪案件8件112人,審查後提起公訴涉惡案件7件98人,成功地打掉了一起以曾泉堡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有力地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用實際行動切實增強了北流市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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