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催告公告

2019年8月3日,我關對重慶市榮昌區新績豐商貿有限公司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京關緝公告字〔2019〕018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1.7萬元。

2019年8月3日,我關對洛陽匯邦金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京關緝公告字〔2019〕018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1.4萬元。

2019年8月3日,我關對深圳梵活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京關緝公告字〔2019〕018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2.43萬元。

2019年8月27日,我關對韓國籍旅客KIM JINSOO (外國護照號碼:M37531821)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京關緝公告字〔2019〕018號),決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0.65萬元。

2019年8月23日,我關對中國籍旅客金峰旭(護照號碼:E35080175)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緝違字〔2019〕639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46300元。

2019年8月23日,我關對中國籍旅客霍巖(護照號碼:G39653760)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緝違字〔2019〕633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6900元。

2019年8月23日,我關對中國籍旅客陳佳佳(護照號碼:E30600035)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緝違字〔2019〕922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82200元。

2019年8月23日,我關對中國籍旅客張晉(護照號碼:E02245618)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緝違字〔2019〕634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14000元。

2019年8月23日,我關對中國籍旅客龍旭龍(護照號碼:E40569396)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緝違字〔2019〕543號),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96800元。

2019年5月23日,我關對俄羅斯籍旅客ALEKSYUK BORIS(護照號碼:731710052)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緝違字〔2019〕745號),決定對當事人ALEKSYUK BORIS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人民幣2.6457萬元。

2019年5月23日,我關對加拿大籍旅客FELLER WARREN LAN(護照號碼:BA791363)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緝違字〔2019〕746號),決定對當事人FELLER WARREN LAN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人民幣5.02萬元。

2019年5月23日,我關對彩熙珊瑚寶石有限公司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緝查字〔2019〕190號),決定沒收紅珊瑚製品971件。

2019年4月1日,我關對中國臺灣籍旅客廖素真(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號碼:02428504)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緝違字〔2019〕748號),決定對當事人廖素真處以罰款人民幣10.37萬元並沒收紅珊瑚596.1克。

2018年12月26日,我關對中國籍旅客曹平朝(護照號碼:G33891070)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首關旅違字〔2018〕22號),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1萬元人民幣。

現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已經屆滿,但相關罰款的義務尚未履行完畢。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之規定,我關特製發《催告書》對當事人進行催告。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催告如下:

一、上述當事人應於本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和義務。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繳納上述處罰決定處以的罰款。

由於無法聯繫到當事人,現將催告內容予以公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外國籍及中國港澳臺旅客或法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

上述當事人對本催告書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上述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我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首都機場海關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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