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環保局官網公佈一批行政處罰案例,郫都區森燠門業廠、海霸王(成都)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錦天覆合材料製品廠等郫都區6家企業因違法違規被行政處罰,均受到不同數額的罰款。
原文如下: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郫 環罰字〔2018〕33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郫都區森燠門業廠(經營者:鄧志洪)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0124L16099765J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鄧志洪
身份證號碼:510124********111X
地址:花園街道共和村3組
我局於2018年5月2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對暫時不利用的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場所。
以上事實,有《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29日以《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行
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郫環罰告字〔2018〕3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2018年7月4日提出陳述申辯申請,我局於2018年7月9日召開案審委員會對陳述意見進行審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成都市郫都區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郫縣支行 帳號:130656288513
(注:請先到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開具五聯單後再到銀行繳納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郫 環罰字〔2018〕32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郫都區森燠門業廠(經營者:鄧志洪)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0124L16099765J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鄧志洪
身份證號碼:510124********111X
地址:花園街道共和村3組
我局於2018年5月2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建設項目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以上事實,有《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29日以《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行
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郫環罰告字〔2018〕3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2018年7月4日提出陳述申辯申請,我局於2018年7月9日召開案審委員會對陳述意見進行審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30438.00元(叄萬零肆佰叄拾捌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成都市郫都區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郫縣支行 帳號:130656288513
(注:請先到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開具五聯單後再到銀行繳納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郫 環罰字〔2018〕21 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海霸王(成都)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777455215Q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賴月娥
臺灣身份證號碼:Y200****83
地址:安靖街道海霸王路889號
我局於2018年5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以上事實,有《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郫都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郫環監字(2018)第0188號]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7日以《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行
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郫環罰告字〔2018〕21號)和《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郫環罰聽告字〔2018〕2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和聽證權,你(單位)在2018年6月11日提出聽證申請,我局於2018年7月5日舉行聽證會,你(單位)委託代理人參會。我局於2018年7月9日召開案審委員會對聽證意見進行審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700000.00元(柒拾萬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成都市郫都區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郫縣支行 帳號:130656288513
(注:請先到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開具五聯單後再到銀行繳納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郫 環罰字〔2018〕31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成都錦天覆合材料製品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24746411340J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尚德榮
身份證號碼:510127********0076
地址:安德街道永興村4組
我局於2018年5月2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對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未設置識別標誌。
以上事實,有《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28日以《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行
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郫環罰告字〔2018〕3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
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成都市郫都區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郫縣支行 帳號:130656288513
(注:請先到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開具五聯單後再到銀行繳納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郫 環罰字〔2018〕28 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成都文鑫德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6MA61T4PE1A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增全
身份證號碼:510225********1375
地址:唐元街道千夫村3組303號
我局於2018年5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對暫時不利用的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場所。
以上事實,有《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14日以《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行
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郫環罰告字〔2018〕28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2018年6月15日提出陳述申辯申請,我局於2018年6月26日召開案審委員會對陳述意見進行審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成都市郫都區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郫縣支行 帳號:130656288513
(注:請先到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開具五聯單後再到銀行繳納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郫 環罰字〔2018〕30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郫縣天意塑料製品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24L30671297P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趙小燕
身份證號碼:511321********1606
地址:友愛街道普興村6組
我局於2018年6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建設項目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
以上事實有《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26日以《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郫環罰告字〔2018〕30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
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5970.00元(伍仟玖佰柒拾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成都市郫都區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郫縣支行 帳號:130656288513
(注:請先到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開具五聯單後再到銀行繳納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郫都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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