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沒收較大數額財產,未舉行聽證,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點】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數額涉案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時,

未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或者未依法舉行聽證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據此可知,對於罰款的行政處罰,只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情形時,行政機關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沒收較大數額財產,未舉行聽證,是否合法?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覆》可知:

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或者未按規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有關較大數額的標準問題,實行中央垂直領導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國務院部委的有關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認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認定。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沒收處罰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作出規定。

行政機關沒收較大數額財產,未舉行聽證,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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