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行政處罰逾期未交,該不該交滯納金?

最近有人諮詢有關被行政處罰的煩惱事,因其違法被行政機關罰款1000元,但因各種原因一直未交拖延一段時間才去繳納,但某行政機關告知其:因為一直未交罰款,故還要交多5000元滯納金,問行政機關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個人觀點給大家解答以下:

行政處罰逾期未交,該不該交滯納金?

1、加處罰款應當先行告知。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對其加處罰款。但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同時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加處罰款的標準告知相對人,告知其不履行可能產生的後果。“告知”正式成為加處罰款時的前置程序。行政機關儘管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罰款決定,可以以加處罰款的方式處罰,但應依法將加處罰款的依據、標準、後果等告知相對人,給予相對人陳述、申辯權利,告知其救濟途徑,否則就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雖然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加處罰款的數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計算,未規定上限。但2012年開始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該行政機關罰款1000元,但要求交滯納金5000元,顯然與該法不符。

行政處罰逾期未交,該不該交滯納金?

綜上,個人認為該行政機關要求交5000元滯納金超過了罰款本身數額,違反了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違法人僅需交1000元滯納金即可,其餘4000元違法人有權拒交。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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