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賣“字花”被判刑 開設賭場法不容

昌寧:賣“字花”被判刑 開設賭場法不容

“字花”原是民間一種休閒娛樂方式,但當賣“字花”超過娛樂範圍觸碰到法律時,其性質就已經演變成開設賭場的行為。

近日,經昌寧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對李某甲等8人開設賭場案作出判決,李某甲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其餘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

原來,從2018年1月起至案發,被告人李某甲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建立微信群和現場賣“字花”開獎的形式招攬賭客,在田園鎮通過組織李某乙、穆某某、何某某、周某甲、段某某、周某乙、吳某某等七人使用手機微信賣“字花”的方式長期開設賭場。在整個賣“字花”過程中李某甲與李某乙等七人約定風險由李某甲承擔,李某乙等七人均從各自銷售的賭資額中獲利百分之十。李某甲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共收取李某乙等七人賣“字花”的賭資數額為人民幣75萬餘元。

八名被告人的行為已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敗壞了社會風尚,觸犯了刑法,這一賣“字花”的“休閒娛樂”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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