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家刚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
强行借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
如果要使用,则要求在在母公司授权情况下,以母公司资质和业绩投标,以母名义参与投标,相关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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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来说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应该不可以用总公司资质。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反倒可以用总公司资质。
一切都是以招标文件为准,特别是目前资质全国通用。
2019-11-07 14:51:43 佚名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
强行借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
如果要使用,则要求在在母公司授权情况下,以母公司资质和业绩投标,以母名义参与投标,相关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反之亦然。
按理来说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应该不可以用总公司资质。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反倒可以用总公司资质。
一切都是以招标文件为准,特别是目前资质全国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