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以“家暴”为由离婚?没那么容易,看看《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很多朋友遭受家暴后咨询律师。

律师都会说:遭受家暴,可以一次离掉,还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从法律上一点错都没有。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46第3款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是法律的规定。

但是,具体到实际打官司时,情况往往并不乐观,会有两大块的障碍:

想以“家暴”为由离婚?没那么容易,看看《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家暴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关于家暴的定性就这一条。

根据相关审判指引,家庭暴力要有“持续性”和“经常性”,但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进一步明确指引。

这就在实务审判中,出现了认知差异,也让法官在认定家暴时是相当的谨慎。

因此,在实践中认定家暴的数量寥寥无几。

那么,怎么才算是家暴呢?

目前,司法审判中的普遍现象是,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可能被认定为家暴:

(1)、通过报警处理,且公安部门作出一方承担主要过错的认定

(2)、被施暴方经过鉴定确认自己的身体或精神受到了损害

(3)、施暴行为在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

所以,家暴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不是偶尔挨一次、两次打就是家暴了。

最终能被成功的认定为家暴并不容易,如果一方遭受的家暴不符合上述认定条件,那么,就不要过多的在这上面下功夫了,有可能费了很多精力却得不到支持。

只有被认定为家暴,才能享受到《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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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取得:

家庭暴力是离婚事由之一,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但在诉讼实践中,这一事由需要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主张并进行举证。

但是,在实践中,被施暴一方对家庭暴力举证十分困难的。

因为家暴具有隐蔽性,且大多数受害人不愿意第一时间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等到打官司时向法庭说自己遭受家暴,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导致法官也只能是爱莫能助。

人身伤害的证据还好说,最难得就是精神暴力更加难以取证。

《南方都市报》曾报道:一名检察官说:涉及家暴的刑事案件,对身体的伤害往往比较好确认,但起诉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侵害得案例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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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么办?

1、作为受害人,在遭受殴打时,第一时间要报警,报警可以留存报警回执等相应的证据,通过报警后得笔录来证明家暴当时得事实情况。

2、第一时间到医院验伤,如果不在第一时间验伤得话,伤情一旦恢复则无法举证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伤害程度。

以上两条是比较有力的家暴证据,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但不要盲目的认为打一巴掌就是家暴,法律上认定的“家暴”是很严重的一种情形。

更不能盲目的认为,我说家暴法官就相信了,要拿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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