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以“家暴”為由離婚?沒那麼容易,看看《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很多朋友遭受家暴後諮詢律師。

律師都會說:遭受家暴,可以一次離掉,還能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從法律上一點錯都沒有。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1款規定: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46第3款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法律的規定。

但是,具體到實際打官司時,情況往往並不樂觀,會有兩大塊的障礙:

想以“家暴”為由離婚?沒那麼容易,看看《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家暴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關於家暴的定性就這一條。

根據相關審判指引,家庭暴力要有“持續性”和“經常性”,但法律並沒有對其作出進一步明確指引。

這就在實務審判中,出現了認知差異,也讓法官在認定家暴時是相當的謹慎。

因此,在實踐中認定家暴的數量寥寥無幾。

那麼,怎麼才算是家暴呢?

目前,司法審判中的普遍現象是,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可能被認定為家暴:

(1)、通過報警處理,且公安部門作出一方承擔主要過錯的認定

(2)、被施暴方經過鑑定確認自己的身體或精神受到了損害

(3)、施暴行為在一段時期內經常發生。

所以,家暴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不是偶爾挨一次、兩次打就是家暴了。

最終能被成功的認定為家暴並不容易,如果一方遭受的家暴不符合上述認定條件,那麼,就不要過多的在這上面下功夫了,有可能費了很多精力卻得不到支持。

只有被認定為家暴,才能享受到《婚姻法》第32條第一款規定和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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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據的取得:

家庭暴力是離婚事由之一,也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但在訴訟實踐中,這一事由需要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主張並進行舉證。

但是,在實踐中,被施暴一方對家庭暴力舉證十分困難的。

因為家暴具有隱蔽性,且大多數受害人不願意第一時間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等到打官司時向法庭說自己遭受家暴,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導致法官也只能是愛莫能助。

人身傷害的證據還好說,最難得就是精神暴力更加難以取證。

《南方都市報》曾報道:一名檢察官說:涉及家暴的刑事案件,對身體的傷害往往比較好確認,但起訴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侵害得案例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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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麼辦?

1、作為受害人,在遭受毆打時,第一時間要報警,報警可以留存報警回執等相應的證據,通過報警後得筆錄來證明家暴當時得事實情況。

2、第一時間到醫院驗傷,如果不在第一時間驗傷得話,傷情一旦恢復則無法舉證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傷害程度。

以上兩條是比較有力的家暴證據,一定要第一時間固定證據。

但不要盲目的認為打一巴掌就是家暴,法律上認定的“家暴”是很嚴重的一種情形。

更不能盲目的認為,我說家暴法官就相信了,要拿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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