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懟”審判長被法院罰款,代理案件因證據變化檢方撤訴

福建省寧化縣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曾因辯護律師“懟”審判長並當庭說當事人“豬腦袋”的視頻片段受到關注。

11月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該案辯護律師鄒麗惠處獲悉,寧化縣法院已於11月4日對該起案件作出裁定,准許寧化縣檢察院撤回起訴。裁定書顯示,在訴訟過程中,寧化縣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撤回起訴。

此前的8月22日,寧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案作出了第三份責任認定書,認定死者張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涉事車輛在事故路段違規變道時未開啟左轉彎燈,與事故發生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認定其與王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今年6月,該案庭審直播片段流傳網絡,辯護律師當庭“懟”審判長並大呼當事人“豬腦袋”,一時引發熱議。不久後,視頻的主角、福建燁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鄒麗惠被福建省寧化縣法院投訴至福州市律協,又於7月被寧化縣法院以“擾亂法庭秩序”處以1000元司法罰款。

鄒麗惠告訴澎湃新聞,她對這一結果並不滿意,將堅持無罪辯護,或將與當事人和家屬商議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

女律师“怼”审判长被法院罚款,代理案件因证据变化检方撤诉

寧化縣法院11月4日作出的一審裁定書,准許寧化縣檢察院撤訴。本文圖均來源:受訪者提供

警方作出第三份責任認定書後,檢方撤訴

讓鄒麗惠惹上麻煩的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

2018年10月15日早晨,30歲的寧化男子王某駕駛一輛貨車,沿東大路由西往東超速行駛至寧化東大路變電站門口路段時,與前方一輛向左變道行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致使摩托車駕駛員張某某當場死亡。

事發後,交警部門曾作出兩次事故認定,第一次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第二次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庭審視頻顯示,寧化縣檢察院認為王某駕駛的貨車制動系統、轉向系統不合格,且其超速行駛,撞到摩托車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

2019年2月26日,該案首次開庭時,控辯雙方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展開辯論。鄒麗惠在辯護時稱,王某事先不知貨車制動存在問題,且車輛不符合要求與事故發生沒有必然聯繫,“當發現摩托車突然轉向變道時,王某採取了緊急避讓,但當時兩車距離只有4.5至5.5米,摩托車的短距離轉向變道,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鄒麗惠稱,她曾在庭上出示多份錄音資料,質疑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存在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的行為。首次開庭結束後,寧化縣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獲得法院批准。5月30日,該案第二次開庭,為回應“徇私枉法”質疑,偵查機關向法庭提供了三份“情況說明”,稱鑑定程序並無不妥。

之後,該案出現轉折。11月4日,寧化縣法院對該案作出裁定,准許寧化縣檢察院撤回起訴。裁定書顯示,在訴訟過程中,寧化縣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撤回起訴。寧化縣法院認為,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檢方撤回起訴。

鄒麗惠告訴澎湃新聞,證據發生變化,是指寧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於8月22日對案件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第三份責任認定。該份責任認定書顯示,死者張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涉事車輛在事故路段違規變道時未開啟左轉彎燈,與事故發生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認定其與王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對於這一結果,鄒麗惠表示並不滿意,她堅持在此前兩次開庭時未王某所做無罪辯護,認為其在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或將與當事人及家屬商議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

女律师“怼”审判长被法院罚款,代理案件因证据变化检方撤诉

寧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於今年8月作出的第三份事故責任認定書

女律师“怼”审判长被法院罚款,代理案件因证据变化检方撤诉

今年7月,接到法院舉報後,福州市律協決定對鄒麗惠立案調查,截至目前仍未有結果。

開庭時律師 “懟”審判長,被律協調查法院罰款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該案第二次開庭的視頻中,當庭審進行到最後6分鐘時,審判長針對有無證據提交的程序性問題向被告人王某發問,鄒麗惠忽然代替被告人回答:“被告人的權利是提出申辯!”,稱“我們反駁控方的證據就足夠了”,鄒麗惠在王某最後陳述階段不停打斷,當庭教其做無罪陳述,並對王某大呼:“你個豬腦袋!”

11月6日,鄒麗惠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解釋稱,當時審判長反覆問被告人有沒有證據提供,他認為作為辯護人有權提示當事人如何作答。“我連續幾次說了我們沒有舉證義務,他依舊問,所以我說了那句‘聽得懂就聽,聽不懂就不是講人話’”。

鄒麗惠說,王某作最後陳述時,只回答了“要求法院公正判決”,這與她為其做的無罪辯護有別,因此在情急之下大呼“豬腦袋”,作為提醒。最終,王某當庭改口,作出“我不負事故責任,要求法院判我無罪”的最後陳述。

6月初,鄒麗惠“懟”審判長的視頻片段在網絡不脛而走,引發網民熱議。

評論紛至沓來:有人認為律師不經法庭許可隨意打斷別人的發言,客觀上構成了對審判長的不尊重;也有人支持鄒麗惠的做法,認為是堅持觀點。

寧化縣法院於6月6日作出一份“司法建議書”,認為在審理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辯護人鄒麗惠在庭審過程中存在“誘導被告人作最後陳述、不服從法庭指揮、鼓掌、辱罵被告人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則相關規定,因此向福州市律師協會投訴,建議對她作出相應處罰或懲戒。

7月5日,鄒麗惠接到福州市律協寄來的立案通知書,稱律協已對前述舉報立案調查。在接受調查時,鄒麗惠稱其“一些比較激烈的言辭和情緒化的表達”系事出有因,她認為,根本原因是審判長指揮不當,且自己客觀上未造成法庭秩序混亂或庭審不能繼續的後果。截至目前,該案件還在依程序辦理當中。

此前的7月4日,寧化縣法院以“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存在不服從法庭指揮、隨意鼓掌,未經審判長許可發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為由,對鄒麗惠作出一千元司法罰款決定,限於7月22日前繳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鄒麗惠不服罰款,於7月11日向三明市法院申請複議,認為寧化縣法院對其處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罰款決定。8月15日,三明市法院認為鄒麗惠的申請複議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申請,維持原決定。後因鄒麗惠拒繳罰款,寧化縣法院於7月23日決定對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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