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890 證券簡稱:法爾勝 公告編號:2019-062
江蘇法爾勝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全資子公司及全資孫公司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江蘇法爾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摩山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摩山”)和上海摩山全資子公司霍爾果斯摩山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霍爾果斯摩山”)於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19]滬74民初403號)和《民事判決書》([2019]滬74民初402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及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本次訴訟事項詳見公司於2019年4月29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江蘇法爾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9-013)。
原告上海摩山、霍爾果斯摩山分別與騰邦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邦物流公司”)、騰邦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邦集團公司”)、騰邦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邦資管公司”)、鍾百勝的商業保理合同糾紛案,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後,於2019年9月18日公共開庭審理上述兩個案件,並於2019年10月30日發出了《民事判決書》([2019]滬74民初403號)和《民事判決書》([2019]滬74民初402號)。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一)上海摩山訴訟案《民事判決書》
1、訴訟當事人
原告:上海摩山商業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騰邦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騰邦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三:騰邦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鍾百勝
2、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騰邦物流公司償還原告保理預付融資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6億元及相應利息(利息以本金為基數,第一筆8,000萬元融資款的利息自2018年8月22日期按照年化24%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第二筆8,000萬元融資款的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化24%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
2)判令被告騰邦集團公司、騰邦資管公司、鍾百勝對被告騰邦物流公司的上述第1項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3、判決情況
1)被告騰邦物流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摩山保理預付融資款本金人民幣160,000,000元;
2)被告騰邦物流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摩山逾期利息(其中編號為TB0117A《國內保理業務合同》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幣8,0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8年8月23日至實際清償全部債務之日止;編號為TB0118《國內保理業務合同》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幣8,0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8年9月21日至實際清償全部債務之日止;被告騰邦物流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幣2,419,726.04元可予以抵扣)
3)被告騰邦集團公司、騰邦資管公司、鍾百勝對被告騰邦物流公司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騰邦集團公司、騰邦資管公司、鍾百勝在履行上述義務後,有權向被告騰邦物流公司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4)駁回原告上海摩山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41,800元,由原告上海摩山負擔人民幣1,800元,由被告騰邦物流公司、騰邦集團公司、騰邦資管公司、鍾百勝共同負擔人民幣840,00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原告上海摩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霍爾果斯摩山訴訟案《民事判決書》
1、訴訟當事人
原告:霍爾果斯摩山商業保理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騰邦物流公司償還原告保理預計融資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億元及相應利息(利息以本金為基數,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化24%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
1)被告騰邦物流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霍爾公司摩山保理預付融資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00元;
2)被告騰邦物流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霍爾果斯摩山以人民幣200,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8年9月21日至實際清償全部債務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騰邦物流公司已經支付的人民幣3,945,205.48元可予以抵扣);
4)駁回原告霍爾果斯摩山的其餘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41,800元,由原告霍爾果斯摩山負擔人民幣1,800元,由被告騰邦物流公司、騰邦集團公司、騰邦資管公司、鍾百勝共同負擔人民幣1,040,00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原告霍爾果斯摩山負擔。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等事項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本次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目前對方當事人是否會就本案提起上訴尚不確定。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摩山和霍爾果斯摩山已按照會計政策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對上述案件涉及的保理款本金合計計提了減值準備金額1,800萬元,並已計入的報告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鑑於上述訴訟案件尚未履行完畢,尚無法準確判斷本次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對公司的影響。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滬74民初403號
2、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滬74民初402號
特此公告。
江蘇法爾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7日
閱讀更多 證券日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