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不能再以未簽發拆遷許可證為由,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了

我國土地制度實行二元制,即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相應地,徵收程序也區分為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為依據和以《土地管理法》為依據開展的徵收行為。但因某些原因,使得實踐中產生了許多變相的徵收行為,如各種形式的騰退、環保綠化、文物保護、清理整治等。如果政府有關部門未作出任何批准文件,但實踐中又出現了違法行為時,若行政機關不履行其法定職責,將會造成上述違法行為持續存在,並影響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要屬於行政機關監管職能範圍的,行政機關均應該依法履職,切實保障公民利益。

住建委不能再以未簽發拆遷許可證為由,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了

案情簡介:

1992年,宋某等人為響應政府號召,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在某地市場建設房屋進行生產經營,並在此實際居住。2018年11月10日,某鎮人民政府發佈搬遷騰退公告,宋某等人的房屋被納入騰退範圍。之後,鎮政府多次找到宋某等人要求原告限期搬遷、騰退,因補償標準過低、嚴重不合理,宋某等人並未同意騰退、未簽署任何補償協議。在騰退過程中,鎮政府騰退人員多次對宋某等人斷水、斷電、堵路並伴有損壞門窗、牆壁,放火焚燒宋某等人房屋等方式,逼迫宋某等人搬遷。

宋某等人認為,鎮政府的違法逼籤、騰退行為未經任何法定程序,亦未經過市場廣大住戶同意,系典型的違法拆遷行為。宋某等人於2019年 3 月 1 日向該區的住建委申請查處,住建委於2019年3月7日做出《答覆告知書》,答覆稱,市場的房屋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議向鎮政府諮詢。

住建委不能再以未簽發拆遷許可證為由,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了

【代理意見】

馬律師、閆律師在接到當事人的諮詢後認為,參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和房屋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住建委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機關,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法定職責。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住建委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改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證明的除外。本案中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於其作出的《答覆告知書》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就原告宋豔波等22人申請查處的事項履行了相關的調查核實工作,故應當認定被告住建委作出本案被訴《答覆告知書》屬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住建委不能再以未簽發拆遷許可證為由,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了

【案例評析】

隨著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加快,各地法治理念逐步上升。在之前代理的類似案件中,如果拆遷區域未核發拆遷許可證,法院均以不屬於住建委監管職責範圍而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而本案判決的作出體現了法院對行政機關職權履職的程度和範圍發生了變化,即在北京集體土地上出現違法拆遷,變相逼遷等行為時,住建委需積極履行其職責,必要時還需要實地查勘,若藉由其未核發拆遷許可證,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為由拒絕履行其查處職能,則會構成不履職。本案判決體現了法院裁判觀點的發展,以及“有權必有責,有權須履職”的行政機關職能觀念的貫徹,更彰顯了法治理念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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