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不能再以未签发拆迁许可证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了

我国土地制度实行二元制,即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相应地,征收程序也区分为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依据和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开展的征收行为。但因某些原因,使得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变相的征收行为,如各种形式的腾退、环保绿化、文物保护、清理整治等。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未作出任何批准文件,但实践中又出现了违法行为时,若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将会造成上述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并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属于行政机关监管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均应该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公民利益。

住建委不能再以未签发拆迁许可证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了

案情简介:

1992年,宋某等人为响应政府号召,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某地市场建设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并在此实际居住。2018年11月10日,某镇人民政府发布搬迁腾退公告,宋某等人的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之后,镇政府多次找到宋某等人要求原告限期搬迁、腾退,因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不合理,宋某等人并未同意腾退、未签署任何补偿协议。在腾退过程中,镇政府腾退人员多次对宋某等人断水、断电、堵路并伴有损坏门窗、墙壁,放火焚烧宋某等人房屋等方式,逼迫宋某等人搬迁。

宋某等人认为,镇政府的违法逼签、腾退行为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亦未经过市场广大住户同意,系典型的违法拆迁行为。宋某等人于2019年 3 月 1 日向该区的住建委申请查处,住建委于2019年3月7日做出《答复告知书》,答复称,市场的房屋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议向镇政府咨询。

住建委不能再以未签发拆迁许可证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了

【代理意见】

马律师、闫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咨询后认为,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住建委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住建委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其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就原告宋艳波等22人申请查处的事项履行了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故应当认定被告住建委作出本案被诉《答复告知书》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住建委不能再以未签发拆迁许可证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了

【案例评析】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各地法治理念逐步上升。在之前代理的类似案件中,如果拆迁区域未核发拆迁许可证,法院均以不属于住建委监管职责范围而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而本案判决的作出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职权履职的程度和范围发生了变化,即在北京集体土地上出现违法拆迁,变相逼迁等行为时,住建委需积极履行其职责,必要时还需要实地查勘,若藉由其未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履行其查处职能,则会构成不履职。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裁判观点的发展,以及“有权必有责,有权须履职”的行政机关职能观念的贯彻,更彰显了法治理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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