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如何裁判?快看

(欢迎大家关注我,加我粉丝,私信我,转发文章,不定期提供各种法律干货给大家,谢谢啦)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如何裁判?快看

目前我国微信使用人数已经达5亿多,稳坐新型信息社交平台的首席交椅。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一旦涉及纠纷,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法院如何裁判的,请看下文:

专家观点:

1、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电子数据广义而言,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证据。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存储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知,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则集中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以及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由于电子数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可长期无损保存,随时反复重现。相对于物证易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属性,书证易损毁和出现笔误,证人证言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数据则更具客观性和稳定性。但必须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电子数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且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现差错,供电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篡改甚至销毁,难以事后追踪和复原。

因此,根据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的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电子数据时应该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其是否被篡改作为审查的重点。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就可被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放肆,微信证据分为文字记录、图片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

(1)文字记录。包括与好友聊天、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文字记录可以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予以固定。

(2)图片记录。包括与好友聊天、朋友圈发布的和公众号发布时转账、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种表情图片。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记录。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使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的身份。

(4)视频记录。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

附:人民法院裁判案例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沈飞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所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起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3、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案例要旨: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明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征,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5、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2015)靖民初字第28121号

案例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面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6、仅凭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难以确认借贷关系存在

案例要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虽然是一种证据材料,但它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而无法证明借款人和收款人的身份,也无法证明该笔转账款项究竟是属于借款还是其他经济往来款。因此,简单、唯一的微信转账截图不符合证明标准,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提示: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微信转账无借条的情况下,可以有以下选择:一是明确微信账号锁对应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为此,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二是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三是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短信、微信聊天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予以保全,使上述证据与微信转账截图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喜欢的点个赞或者留言,谢谢O(∩_∩)O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