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通知被告,就將被告列入黑名單,這合法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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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法言法,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法院未通知被執行人(題中所稱:被告)就將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此行為合法合規。

一、執行機構立案後,即時啟動執行程序,並在10日內完成以下相關事項:

  1. 向被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圖為以張貼的形式為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

劃重點:作為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責任也是義務,法院執行機構在收到執行申請立案後,會及時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此時,作為被申請執行人已經知道被申請執行的事實,因此,無任何理由和藉口,以不知道、未通知為由抗拒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2.執行機構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

3.依法對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戶籍、婚姻等信息進行查詢。

二、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一個月內,不履行債務又不報告財產的,執行機構有權作出以下措施:

  1.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責令交出出入境證照或宣佈相關證照作廢。

  3. 罰款、拘留。

題外話:如果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有異議,可以在裁判文書未生效之前就上訴或者申請再審或者依法走審判監督程序,而作為被申請人執行人以上措施沒有進行或者窮盡以上措施後,還是敗訴,那我認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的義務才是正道





在法言法


黑名單,也就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向被告(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就載有故意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提示。這就視為人民法院對被告(被執行人)的通知。

列入黑名單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第一條就載明瞭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的六種情形,符合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人民法院主動發現被執行人存在六種情形之一,也可以依職權將其納入黑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由法院的院長簽發。決定書一旦簽發,立即生效。作出的決定書應當送達給當事人。

列入黑名單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的期限為兩年。如果被執行人以暴力等其他危險方法抗拒執行的,或者存在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到三年。

被眾人被納入黑名單後,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嚴格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其失信信息。

綜上所述,法院並沒有在未通知被告的情況就將其納入黑名單,人民法院在送達執行通知書時就已經告知了可能被納入黑名單的風險,只是被執行人沒有注意或者故意忽視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只會在將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後簽發決定書,決定書會送達給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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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律人


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不通知被告,就將被告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否則被告有權投訴法官違反程序辦案。

至於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司法實踐中多數是這幾種情形。

1、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告玩失蹤,法院無法正常送達,只能按被告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進行公告送達。按法律規定這種處理是正確的。

2、被告沒有玩失蹤,但是在自己提供給法院聯繫方式和送達地址後,自己更換了電話號碼和居住地址,有沒有及時通知法院。或者開始提供的送達地址就是錯誤的。

案例:

青島即墨武鑫,2016年秋在李滄漢川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殘,法院判決後玩失蹤。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法院根據其訴訟中提供的送達地址無法送達,經查此被告故意躲避法院執行,情節惡劣,因此法院執行局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並限制高消費。


淮北日月升


所謂黑名單,就是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將被告(被執行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通俗稱謂,這是法院執行的措施之一。

當然了,強制執行是需要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的。但是在實際中,進入強制執行的案子,往往都是因為被告不履行判決義務原告才申請強制執行的,甚至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各種迴避,各種躲避的拒絕履行判決義務。也就是說強制執行的案件的被告已經失信並違法在先,法院將之列入黑名單,無可厚非。

另外,法院送達的手段很多,被執行人躲避執行,迴避不見,法院可以通過其他方法,比如公告或者留置或者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執行文書,然後就可以繼續下一步的執行程序,並不是必須親自送達被執行人手中才可以。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仍然不履行判決義務的,法院執行局將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沒有錯誤的。如果有履行判決的能力而拒不履行,還有可能拘留,判刑。


古月照今塵


法院將你拉入黑名單,肯定是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第一,你對你應該履行義務肯定是之前的,畢竟前面都經過長時間的訴訟程序了。第二,對方申請強制執行,前提是你沒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文書確定了你給付的期限,你沒有給付,對方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給付期內你應該主動履行的,你沒有這個意識,不能以不知道免責。

法院收到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要先向你寄送申報財產線索的通知,你拒不申報的,法院就會採取強制措施。實踐中,為了防止被執行人收到文書後轉移資產難以執行,一般這些材料會在採取強制措施之後才寄出,就是先採取措施後通知。

鑑於你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符合採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這種做法也不算偏頗。如果你覺得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符合規定的話,法院是會也應當予以變更的。


逗笨逗


這真是豬八戒倒打一耙啊!明明是自己不按期履行法院判決書法律義務,人家都申請強制執行了,法院都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了,倒賴法院沒主動通知到,賴法院違法,你可真夠賴的哦!


老王老矣


作為法院工作人員,我想說,法院是最講程序規範的地方,您這個提問我想可能是您主觀上認為的,肯定有其他的細節您沒注意才導致了這個結果。


你踩到我法袍了


法院是不會通知被告的,直接將被告列為失信人,限制高消費,對名下財產進行凍結。


王永豪律師


現在很多時候原告和法院工作人員配合,故意不通知到被告!

我們這廣州市恆遠物業公司與花都區法院就是這麼配合的:業主常住小區的,把傳票送到業主戶口所在地;不住小區的,確把傳票放在小區。就是故意讓業主不知道有被起訴需要開庭這回事,然後到了廣州市中級法院如法炮製,最後就是回到花都區法院執行局,將被告列入或者威脅列入失信黑名單!

最惡劣的是:到了花都區法院執行局,卻“突然“有了被告的手機號碼,通過短信和電話聯繫被告執行所謂的法院判決!最惡劣的是粘貼公告,威脅要拍賣原告的房產!

已經形成黑色利益鏈條了!


我怕冷5


法院將被告列入黑名單,一般是根據原告的請求而做出的。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支付義務,判決書生效後被告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仍強制執行不了(因被告不配合執行),這時,執行程序終結。法院會依據原告的請求將被告納入黑名單,以限制被告生產經營和生活高消費的方式促使其及早履行生效判決,了結自己的債務。

黑名單是法院在執行程序終結後,依原告的請求而做出的,是法定程序,不需要提前另行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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