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下面這幾種情況是可以的

員工離職,用人單位一般會給予經濟補償金(公司正常辭退)或經濟賠償金(公司違法開除)。

那麼,員工主動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很多人都誤以為,在公司工作久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最後無論是什麼原因離職,公司都應當給補償,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

員工主動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下面這幾種情況是可以的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員工工資遭剋扣,主動辭職有補償

安排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未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變相剋扣工資,請求法院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得到支持,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也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並得到經濟補償。

採取刁難和欺騙手段,誘使勞動者辭職

例如,公司換了新任老闆,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某人不適合崗位工作為由,要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拒絕。

拒絕之後,公司便採取了增加勞動強度、減少獎金收入等辦法予以刁難,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

這樣的情況下,只要能證明是被誘使或者逼迫的,同樣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不服從公司調崗辭職,需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張彥在聯能公司一直從事的是管理工作,從未從事過鉗工,在張彥已經57歲時聯能公司安排其做鉗工工作,張彥不願意,聯能公司以張彥不服從崗位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公司未足額繳社保,員工被迫辭職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主動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下面這幾種情況是可以的

還有哪些可以要求支付經済補嘗的情況?

  • 用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補償。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然不能勝任,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 企業轉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 其他因勞動合同調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済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 勞動合間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因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 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員工主動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下面這幾種情況是可以的

賠償標準:工作年限 * 月工資

工作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的數額;

其他按勞動者前12個月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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