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向老年人虚假销售“保健品”等或将被列入违法失信

民政部:向老年人虚假销售“保健品”等或将被列入违法失信

近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图片来源:民政部

封面新闻记者 滕晗

11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近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对养老服务市场进行规范约束。自2020年6月1日,《管理办法》施行起,向老年人非法集资、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等行为,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民政部列举了九种将被民政部门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等等。

民政部表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据介绍,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包括以下信息: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从业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联合惩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同时,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将在多方面受到惩戒。包括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受到限制;同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将被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与此同时,被惩戒对象的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将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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