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樂山市民某小區臨時停車收到自制票據,稅務局:罰

樂山市民王明(化名)從事家裝行業,近日,他到樂山城區萬和華庭小區裝修施工時,向物業索要臨時停車的收費發票,可該小區的物管公司拿給他的卻是自制收據。

“我平時都是騎電瓶車到客戶家進行施工,10月22日和24日,我兩次來萬和華庭小區進行施工時,門口的保安要我交2元的臨時停車費,我都交了,問保安要發票的時候,拿給我的是他們自己印的票據。”王明說道。

汗!乐山市民某小区临时停车收到自制票据,税务局:罚

萬和華庭小區提供給王明的票據上寫著“臨停車服務費2元”的字樣,並蓋有“樂山永泰美林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萬和華庭服務中心”的公章。

10月27日,記者將王明遇到的情況反映給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經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投訴人王明於10月22日、10月24日兩次在“萬和華庭”小區臨時停車,物業公司分別收取臨時停車費2元合計4元,在收取停車費後門衛向投訴人開具兩張兩元的自制收款收據,未開具正式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存在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上述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樂山市稅務局表示,樂山永泰美林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違反了相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將對該物業公司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廣大市民如遇到類似發票違法行為可撥打稅務12366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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