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一男子竟敢假冒“市公安局長”行騙,結果有人信了……

棗莊一男子竟敢假冒“市公安局長”行騙,結果有人信了……

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上公開了一份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秦某某涉嫌招搖撞騙罪的起訴書。

據瞭解,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無業,戶籍地山東省滕州市**鎮**村**號,現住山東省滕州市**小區**號樓**單元**室。因犯招搖撞騙罪,於2009年6月2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23日被假釋,2015年12月23日假釋期滿。因涉嫌招搖撞騙罪,於2019年3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經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秦某某冒充公安幹警,以幫助他人安排工作為由,騙取他人錢款共計36萬餘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秦某某冒充滕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騙取他人的信任,以能給黨某乙安排進滕州市公安局工作為由,多次騙取黨某乙財物共計15500餘元。

2、2018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秦某某冒充棗莊市公安局副局長,騙取他人的信任,以能給宋某某的兒子宋某乙安排進滕州市公安局工作為由,多次騙取宋某某財物共計310000餘元。

3、2018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秦某某冒充棗莊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工作人員,騙取他人的信任,以能給劉某乙的女兒劉某丙安排進滕州市公安局龍泉派出所工作為由,多次騙取劉某乙財物共計40000餘元。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進行詐騙,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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