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投資者剛性兌付的“金剛罩”

本刊評論員 金日

最近一年,金融公司產品暴雷聲不絕於耳,投資者在要求“剛兌”的目的下紛紛採取非理性維權的行為,這給地方金融市場以及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自去年《資管新規》正式下發,強調“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規定逐漸成為行業共識,也徹底打破了投資者確保自身本息萬無一失的“金剛罩”。一邊是越來越多的產品延遲兌付,一邊是監管層打破剛兌的決心,投資者舊的投資理念和習慣急需重構。

“打破剛兌”是大勢所趨

在私募領域,2017年就已經有去剛兌的要求,目的在於規避產品資金池等一系列金融風險,而《資管新規》的發佈正式打響了“打破剛兌”的第一槍。

海通證券曾指出剛兌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融資方對金融機構的剛兌,典型例子如城投債,發行城投債的主體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有地方政府的信用背書,因此城投至今零違約,吸引了大量資金進入。第二種剛兌是金融機構對投資者的剛兌。當底層資產的違約不可避免,損失真正發生時,金融機構為了避免聲譽受損影響後續業務開展,或是用自有資金墊付,或是由第三方資金墊付,或是發行新產品以新補舊來保本保收益,典型例子如信託和私募基金產品,由於剛兌的出現,部分收益率高於國債的金融產品成為了事實上的無風險資產。

資管新政的出臺,成為金融機構飽受剛兌之苦的“解藥”。上海某資產公司董事長對《今日財富》雜誌記者直言,打破剛兌非常必要。監管層認為剛兌必然催生資金池,這與資管新政的法規相違背。當前清理整頓的關鍵時刻,誰若剛兌都將被認定為重大違規。“高收益、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理財產品嚴重違背市場機制,剛兌表面上保障了投資者利益,實際上在持續投資週期中,讓大多數投資者逐漸喪失風險判斷能力,養成“畸形”的投資習慣,最終將損害投 資者的利益。從國家經濟發展層面來看,剛兌導致融資方成本大幅上升,而成本較大的融資項目存在“風險高、資質差”的特點,剛兌將投資者的資金“趕入”這類項目,而真正優質的項目卻得不到資金的支持,這種違背市場規律的收益機制會造成資金不合理配置,對優質項目形成擠出效應,從而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國家實體經濟得不到應有的金融支持。

另一位金融機構法務部負責人在接受《今日財富》雜誌採訪時表示,“部分機構存在一定的類剛兌現象,有的公司出現兌付危機時,他們可能對投資者有一些個性處理,比如說拿產品換產品,或者用其他的方式變賣資產去套現等。”一位投資人就曾有過親身經歷,他購買的某個產品出現了兌付危機,隨後公司給他調換了同金額的另一款產品併成功拿回本金。“能夠如此操作的機構一般會有超級大的資金池,產品線相對較多,這種操作其實是可實現的,只要不立刻兌付所有現金,很多東西是可以從產品裡面貼補的。但從嚴格意義上講,這種方式也是變相剛兌,並不可取。”

資產管理業務中,要做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需要清晰劃分雙方責權利。多數人認為,資產管理業務雙方是一種信託關係,“買方”是委託人,“賣方”是受託人。在賣方對買方進行了產品適銷性評估、清晰揭示產品風險,並已盡到受託責任的前提下,才能由買者自擔風險。

當然,“打破剛兌”僅靠一紙規定是遠遠的不夠,沒有詳盡的賣方盡職約束規範,連法官也難判斷受託人職責範圍;沒有投資者更多的救助措施,他們會更無助。縱使打破剛兌對於整個金融體系的重要意義,但是長久形成的路徑依賴僅用一日之功就打破也是不現實的,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及長期的投資者教育。比如日本在發展信託初期,貸款信託就是保本的,在投資者建立了對於信託機構的信任之後,其他信託服務則完全禁止保本即“打破剛兌”。

投資者要培養“買者自負”的契約精神

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曾在演講中表示,要打破剛性兌付,在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區域風險的前提下,讓違約事件自然發生,培養投資者風險意識。

這種培養說起來簡單,實踐起來並不容易。大部分國內投資者往往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常常以保本為出發點,對於風險有著天然的抗拒,這其實有違投資本質。但由於目前中國的金融市場並不完備,我國金融行業呈現“散戶”佔比較大的市場局面,因此個體客戶容易受情緒影響,在產品或平臺出現問題時,易出現非理性維權事件,向平臺和監管施壓以達到剛兌目的。

如某理財頭部公司因“某乳業”項目投資遭遇風險而被部分投資者提出不合理的剛性兌付要求,散發不實信息,干擾企業運營等行為。該公司多次通過公告說明該項目的法律處理流程,強調在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下,推進相關資產的處置,不會向少數人以“剛性兌付”為目的的所謂維權行為妥協。又如某律師打著幫助投資者維權的幌子,實際對涉事公司進行脅迫敲詐,該公司嚴詞拒絕後選擇報警,該律師最終鋃鐺入獄。再如某公司在票據收益權產品延期後,及時向地方監管部門通報併發布公告,召開投資人大會,提供免費法律援助。以上這三家公司的應對措施都是值得肯定的,但需要強調的是,在產品出現逾期的情況下,產品方也應積極提供良性退出解決方案,不能辜負投資者這份信任。

隨著監管層打破剛兌的政策實行,以後“拉橫幅、靜坐、人肉、非法拘禁”等威脅“剛兌”的非理性行為將失效,投資者應該做到”投資有風險,風險自擔”的意識,習慣淨值化產品下的“買者自負”的常態,放棄產品方利用自身資金或發新產品剛兌的妄想,投資者所能夠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投資和甄別能力,培養契約精神,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律師指出,金融消費者的強烈剛兌願望,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掣肘因素”之一。她認為不久的將來,“買者自負”這句話將落地生根,法律不再扮演“大家長”的角色,而是充分尊重每個人自己的財產處分權,禁止反言,落子無悔,金融消費者會被篩選,起初肯定有痛楚,但只要各方下定決心,就能把金融市場的消費環境變得更乾淨。

重症必須用猛藥,“打破剛兌”是資管行業的“刮骨療毒”,也將打破投資者剛性兌付的“金剛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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