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投资者刚性兑付的“金刚罩”

本刊评论员 金日

最近一年,金融公司产品暴雷声不绝于耳,投资者在要求“刚兑”的目的下纷纷采取非理性维权的行为,这给地方金融市场以及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自去年《资管新规》正式下发,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规定逐渐成为行业共识,也彻底打破了投资者确保自身本息万无一失的“金刚罩”。一边是越来越多的产品延迟兑付,一边是监管层打破刚兑的决心,投资者旧的投资理念和习惯急需重构。

“打破刚兑”是大势所趋

在私募领域,2017年就已经有去刚兑的要求,目的在于规避产品资金池等一系列金融风险,而《资管新规》的发布正式打响了“打破刚兑”的第一枪。

海通证券曾指出刚兑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融资方对金融机构的刚兑,典型例子如城投债,发行城投债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地方政府的信用背书,因此城投至今零违约,吸引了大量资金进入。第二种刚兑是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刚兑。当底层资产的违约不可避免,损失真正发生时,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声誉受损影响后续业务开展,或是用自有资金垫付,或是由第三方资金垫付,或是发行新产品以新补旧来保本保收益,典型例子如信托和私募基金产品,由于刚兑的出现,部分收益率高于国债的金融产品成为了事实上的无风险资产。

资管新政的出台,成为金融机构饱受刚兑之苦的“解药”。上海某资产公司董事长对《今日财富》杂志记者直言,打破刚兑非常必要。监管层认为刚兑必然催生资金池,这与资管新政的法规相违背。当前清理整顿的关键时刻,谁若刚兑都将被认定为重大违规。“高收益、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理财产品严重违背市场机制,刚兑表面上保障了投资者利益,实际上在持续投资周期中,让大多数投资者逐渐丧失风险判断能力,养成“畸形”的投资习惯,最终将损害投 资者的利益。从国家经济发展层面来看,刚兑导致融资方成本大幅上升,而成本较大的融资项目存在“风险高、资质差”的特点,刚兑将投资者的资金“赶入”这类项目,而真正优质的项目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收益机制会造成资金不合理配置,对优质项目形成挤出效应,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国家实体经济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

另一位金融机构法务部负责人在接受《今日财富》杂志采访时表示,“部分机构存在一定的类刚兑现象,有的公司出现兑付危机时,他们可能对投资者有一些个性处理,比如说拿产品换产品,或者用其他的方式变卖资产去套现等。”一位投资人就曾有过亲身经历,他购买的某个产品出现了兑付危机,随后公司给他调换了同金额的另一款产品并成功拿回本金。“能够如此操作的机构一般会有超级大的资金池,产品线相对较多,这种操作其实是可实现的,只要不立刻兑付所有现金,很多东西是可以从产品里面贴补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方式也是变相刚兑,并不可取。”

资产管理业务中,要做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需要清晰划分双方责权利。多数人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双方是一种信托关系,“买方”是委托人,“卖方”是受托人。在卖方对买方进行了产品适销性评估、清晰揭示产品风险,并已尽到受托责任的前提下,才能由买者自担风险。

当然,“打破刚兑”仅靠一纸规定是远远的不够,没有详尽的卖方尽职约束规范,连法官也难判断受托人职责范围;没有投资者更多的救助措施,他们会更无助。纵使打破刚兑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但是长久形成的路径依赖仅用一日之功就打破也是不现实的,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及长期的投资者教育。比如日本在发展信托初期,贷款信托就是保本的,在投资者建立了对于信托机构的信任之后,其他信托服务则完全禁止保本即“打破刚兑”。

投资者要培养“买者自负”的契约精神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曾在演讲中表示,要打破刚性兑付,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风险的前提下,让违约事件自然发生,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

这种培养说起来简单,实践起来并不容易。大部分国内投资者往往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常常以保本为出发点,对于风险有着天然的抗拒,这其实有违投资本质。但由于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并不完备,我国金融行业呈现“散户”占比较大的市场局面,因此个体客户容易受情绪影响,在产品或平台出现问题时,易出现非理性维权事件,向平台和监管施压以达到刚兑目的。

如某理财头部公司因“某乳业”项目投资遭遇风险而被部分投资者提出不合理的刚性兑付要求,散发不实信息,干扰企业运营等行为。该公司多次通过公告说明该项目的法律处理流程,强调在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下,推进相关资产的处置,不会向少数人以“刚性兑付”为目的的所谓维权行为妥协。又如某律师打着帮助投资者维权的幌子,实际对涉事公司进行胁迫敲诈,该公司严词拒绝后选择报警,该律师最终锒铛入狱。再如某公司在票据收益权产品延期后,及时向地方监管部门通报并发布公告,召开投资人大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上这三家公司的应对措施都是值得肯定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在产品出现逾期的情况下,产品方也应积极提供良性退出解决方案,不能辜负投资者这份信任。

随着监管层打破刚兑的政策实行,以后“拉横幅、静坐、人肉、非法拘禁”等威胁“刚兑”的非理性行为将失效,投资者应该做到”投资有风险,风险自担”的意识,习惯净值化产品下的“买者自负”的常态,放弃产品方利用自身资金或发新产品刚兑的妄想,投资者所能够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投资和甄别能力,培养契约精神,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指出,金融消费者的强烈刚兑愿望,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掣肘因素”之一。她认为不久的将来,“买者自负”这句话将落地生根,法律不再扮演“大家长”的角色,而是充分尊重每个人自己的财产处分权,禁止反言,落子无悔,金融消费者会被筛选,起初肯定有痛楚,但只要各方下定决心,就能把金融市场的消费环境变得更干净。

重症必须用猛药,“打破刚兑”是资管行业的“刮骨疗毒”,也将打破投资者刚性兑付的“金刚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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