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章建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知道了這些,底氣瞬間足了

許多被拆遷人在徵收拆遷過程中,都特別擔心自己的房屋被冠以違章建築之名,因為這十有八九意味著自己的房屋會被責令拆除,並且拿不到補償款。

然而,拆除違章建築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以下步驟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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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二、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其次,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三、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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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然後是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

四、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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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違章建築的認定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被拆遷人無需過分擔心,畢竟法律賦予了被拆遷人陳述、申辯的權利。

如果你遇到了徵拆方面的法律難題,需要律師協助,請發私信給我們,或點文末的“瞭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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