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狙擊失敗!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獲得法院支持

五糧液狙擊失敗!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獲得法院支持

2009年12月,古井貢酒公司提出了“年份原漿”商標的註冊申請。5年後,該商標被核准註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沒想到後來遭到五糧液公司的反對。

五糧液狙擊失敗!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獲得法院支持

五糧液公司訴稱:

一、訴爭商標“年份原漿” 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的情形,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年份原漿”也並未經過使用具備相應的顯著特徵。

二、經查詢,存在眾多僅有“年份”“原漿”“年份原漿”文字的商標均已被駁回成為無效商標,其中包括第三人古井貢酒公司申請註冊的一系列“年份原漿”商標,這足以說明“年份”“原漿”這兩個常用詞語不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均不具有顯著特徵。訴爭商標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三、“年份原漿”文字本身會對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產生誤認,且古井貢酒公司在其申請註冊後的行為存在虛假宣傳,已構成“欺騙公眾”,進而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四、“年份原漿”目前已被眾多酒類企業在商品描述或名稱中大量使用,訴爭商標的註冊將會使其他同行業在使用“年份原漿”這一詞彙時受到極大限制,已生產銷售的商品也將面臨權利糾紛,古井貢酒公司明知這些情況仍然註冊訴爭商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且訴爭商標本身不具有顯著性,古井貢酒公司獨佔“年份原漿”文字作為商標也會擾亂原有公平的酒類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五糧液公司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年份原漿”商標無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年份原漿” 文字本身無特殊含義,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酒類商品上,單純用作商標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固有顯著性,但是訴爭商標經過第三人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其作為商標註冊用以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識別特徵。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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